答:目前我市贯彻执行《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166号令),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安排劳动者工作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的高温津贴发放按照省高温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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