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建筑活动中,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等单位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未经工商登记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员工工资的,发包单位应当向员工垫付拖欠的工资。
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拖欠员工工资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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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拖欠员工工资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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