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及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缴纳四百元欠薪保障费。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于成立次年开始缴纳。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但个体工商户除外。
同时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欠薪保障费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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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欠薪保障费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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