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主体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投资项目获得奖励资格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实施之日(2016年3月23日)后落户本市;
2.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的鼓励发展类;
3.投资额达到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投资额包括实际已支出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费用、无形资产投资、流动资金及其他费用);
4.经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资金管理联席会议认定,确属本市产业链薄弱环节。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奖励:
1.申报主体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2.与申报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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