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贸易高质量发展相关文件中“贸易龙头企业工程”要求支持贸易型总部企业发展,出台支持贸易型总部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开展贸易型总部企业资格认定,并给予相关支持和服务。
2022年,市商务局出台《关于支持贸易型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深商务规〔2022〕1号),开展了第一批贸易型总部企业认定工作。随着工作形势变化及工作实践反馈,发现试行政策存在认定标准较高、数据认定范围与企业实际经营存在偏差等问题。因此,市商务局对试行政策进行修订,形成《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支持贸易型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修订思路
按照“注重实际,扩容增效”的总体思路修订本意见,具体如下:
一是着眼企业实际,优化认定范围。根据企业反馈意见,部分企业以集团名义进行申报,企业集团仅履行管理职责,并未进行实际的生产经营交易活动,因此企业集团未产生相关营业收入数据,导致部分大型企业未能入选。本次修订充分吸纳企业意见,将企业集团在深子公司经营数据纳入数据核算范围。
二是着眼扩容增效,降低认定门槛。根据2022年贸易型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实际,申报企业数量未达预期,且部分企业反映门槛较高,难以达到标准。为扩大贸易型总部企业覆盖面,激发企业动能,本次修订调低认定标准。
三、主要内容
全文共五部分15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包括第1、2、3、4条,主要为意见编制目的、原则,贸易型总部企业释义及有关单位的支持配合要求。
第二部分包括第5、6、7、8条,主要为贸易型总部企业申报条件、材料和程序。
第三部分包括9、10、11、12条,主要为贸易型总部企业支持政策。
第四部分包括第13、14条,主要为对贸易型总部企业统计、变更、注销等管理要求。
第五部分仅第15条,为文件有效期。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