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1〕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持续推进我市制造业供应链创新应用,提升供应链企业服务制造的能力,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商务局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供应链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商务局
2021年10月21日
深圳市商务局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供应链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持续推进我市制造业供应链创新应用,提升供应链企业服务制造的能力,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和《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供应链项目资助计划,是指深圳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为落实《若干措施》第十四条“构建融通发展的产业生态”中“提升供应链企业服务制造业能力,对供应链服务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投入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鼓励供应链企业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质量管理、追溯服务、金融服务、研发设计、采购分销等拓展服务,对供应链企业的经营性贷款利息按不超过30%,给予最高300万元贴息”等内容,而专项设立纳入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对我市供应链企业(以下统称项目申报单位)实施的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条件的申报项目,予以专项资金扶持的制度性专项计划。
第三条 供应链项目资助计划由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遵循依法行政、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项审计、社会公示、部门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确保资金使用效果。
第二章 资助内容、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根据申报项目实施内容的不同,供应链项目资助计划分为供应链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和企业经营性贷款贴息项目。
第五条 申报项目的类别如下:
(一)供应链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用现代供应链技术和设备,推动企业自身供应链服务数字化升级、物流装备智能化升级、供应链服务全流程技术装备协同升级、供应链可视化等方面提升的各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供应链综合服务信息平台搭建、ERP供应链系统搭建、供应链数据共享平台搭建、仓库智能化改造升级、运输智慧化管理、质量追溯可视化建设、智慧风控平台建设等;
(二)企业经营性贷款贴息项目。项目申报单位为制造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质量管理、追溯服务、金融服务、研发设计、采购分销等一体化供应链服务,在此过程中因开展生产经营相关活动而发生银行贷款;
第六条 资助条件由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组成,申报项目除必须符合所列各项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申报项目相对应的各项专项条件。
第七条 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行业类别为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国民经济分类代码L7224)或批发业(国民经济分类代码F51,需提供供应链管理服务)的企业;
(二)项目申报单位的经营活动中须包含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质量管理、追溯服务、研发设计、采购分销等多项服务或一体化解决方案服务;
(三)项目申报单位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不低于1亿元(行业类别为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和50亿元(行业类别为批发业),且制造业客户占年度客户总数比重不低于50%;
(四)项目申报单位成立运行三年以上,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以及经营管理制度,经营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主营业务收入等生产经营指标数据,与市统计部门认定一致;
(六)项目实施地、资金投向地均在深圳市;
(七)申报项目实施费用或贷款所涉项目实施费用已支付完毕(尾款除外,尾款部分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如申报期已经超过对应合同尾款约定日期则不算入投资总额);
(八)同一项目或同一投入不得重复申报市级财政资金相关资助;同一项目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表明或注明原因(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实施的补贴或资助均等同,下同);
(九)供应链服务企业的制造业客户占总客户的比重不低于50%且服务制造业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40%;批发企业经营制造业相关产品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40%且占比逐年提升;
(十)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第八条 申报供应链智能化升级改造的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专项条件:
(一)申报项目在申报前施工的,竣工及实际投入使用时间(不包含试运营时间)均不得早于2021年3月1日;
(二)申报项目实施后,项目申报单位信息化、数字化管理能力明显提升或服务的制造企业在设计、采购、生产、流通等供应链各环节的协同效率明显改善。项目申报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指标中任意两个:
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速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以上交所、深交所公布的同行业上市公司年报计算,下同);
2.上年度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3.平台化运营比率(企业运用信息平台进行业务运营或提供服务的单数与企业业务运营或提供服务的总单数比值)不低于90%;
4.批发企业存货周转率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九条 申报企业经营性贷款贴息的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专项条件:
(一)申报项目贷款期限按自然年度计算,起始日期不早于2021年3月1日,同一项目连续资助年限不超过三年;
(二)申报项目经营性贷款利息必须是企业支付给银行机构的利息。
第十条 项目投入和经营性贷款的认定范围如下:
(一)企业智能化改造升级项目:项目申报单位为实施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设备购置、硬件设施建设、数字集成、信息资源购置等费用。其中,费用构成范围如下:
1.固定资产投入,包括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现场制造非标准设备费及其安装工程费等;
2.自主或委托开发费,包括技术开发费、第三方测试费、认证费、化验费、样机材料费、服务费(资质认证)、知识产权费等开发信息系统所产生的费用,其中自主开发项目人员工资费用认定额度上限为项目投入总额的40%。
(二)企业经营性贷款贴息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因经营所需、从银行机构获得的经营性贷款,包括:流动资金贷款、营运资金贷款、周转限额贷款、临时贷款、备用贷款等。
第十一条 本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对供应链服务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投入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对供应链企业的经营性贷款利息按不超过30%,给予最高300万元贴息。
本项目受资金预算总额控制,如全部申报项目按标准折算的资助总额超过预算总额,则统一按照相同比例折减。
第三章 申报项目的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申报材料由基本材料和专项材料组成。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基本材料如下:
(一)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属新版本“三证合一”证照,且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
(三)申报项目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企业信用报告(完整版,通过“广东信用网”查询并打印)。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专项材料如下:
(一)供应链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专项审核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投入费用支出明细表。必须包括合同时间、合同名称、合同金额、发票时间、发票金额、付款时间、付款金额、费用支出凭证;
3.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合同、协议、产品订购单;
4.项目建设报告;
5.项目实施主体的制造业客户清单。
(二)企业经营性贷款贴息项目专项审核材料
1.贷款资金情况报告;
2.企业贷款利息支付明细表。必须包括借款合同名称、合同签订时间、贷款银行、贷款期限、贷款本金、贷款支付时间、贷款利息支付金额、贷款利息支付时间等;
3.企业贷款合同、利息支付凭证;
4.项目实施主体的制造业客户清单。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根据本操作规程组织实施供应链项目资助计划。
第十六条 实施流程如下:
(一)组织申请。市商务局按照本操作规程在官方网站发布《深圳市商务局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供应链项目资助计划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明确申报项目的性质内涵、资助条件、受理时间、申请材料要求和审核程序等内容。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在市商务局官网“资金项目申请”栏目在线填写和提交《项目申请书》。市商务局按照《申报指南》明确的《项目申请书》填写规定,对《项目申请书》在线预受理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对存在填写不规范问题的《项目申请书》,应向项目申报单位明确提出修改意见与完成修改再次提交的时限要求。
(二)形式审查。项目通过预受理审查后,申报单位应在线打印《项目申请书》等相关纸质材料,根据《申报指南》的规定认真准备申报项目应提交的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至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商务局综合办事受理窗口;受理窗口根据《申报指南》的规定,对申报项目核审材料作齐备性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应向申报单位一次性提出补充材料意见和再次提交完备申报项目核审材料的时限要求。各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原则上应采用A4纸胶装成册,总页数不超过60页。
市商务局根据本操作规程第二、三、四章的规定,对申报项目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与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经形式审查不符合资助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三)资质审查。市商务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根据《申报指南》《资金管理办法》和本操作规程第二、三、四章的规定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资质审查,根据需要商请相关部门出具统计数据、核查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经资质审查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通过审查;
(四)专项审计。市商务局对通过资质审查的申报项目,委托经政府采购服务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据相关审计规定,对申报项目建设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建设内容相同等相关客观、量化资助条件的合规性情况,实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五)现场考察。市商务局组织对形式审查和专项审计过程中存有疑问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须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并做好核查记录。必要时可邀请行业专家参与;
(六)征求意见。市商务局对通过专项审计的申报项目,依据本操作规程第二章的规定,就申报项目及项目实施单位是否存在项目重复申请资助、项目申报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等合规性事项及其主要生产经营指标数据是否与市统计部门核实数据一致等事项,征求市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七)编制资助计划。对通过上述审核程序的申报项目,市商务局根据本操作规程第三章所列相应项目的资助标准、专项审计审定的申报项目实际支出费用情况、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确定拟资助计划及其资助金额,经集体研究决策后拟定当年度供应链项目资助计划;
(八)社会公示。市商务局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拟定的当年度供应链项目资助计划,公示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名称、项目名称、申报金额、资助金额、核减情况、未审核通过项目的不予通过原因等内容;
(九)下达项目扶持计划与拨付资金。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商务局下达项目资助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资助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须配合市商务局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投资项目情况报告和相关的财务报表。市商务局在跟踪管理过程中,若发现项目申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调整或无法继续实施等情形,将停止专项资金拨付并采取整改、变更、撤项、中止等处理措施,按规定收回全部或未使用部分的专项资金及其孳息。
第十八条 对在项目审计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项目申报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的第三方机构,一律取消其服务资格,并将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资助计划的管理、参与部门和个人违反本操作规程,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市商务局负责开展供应链项目资助计划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政策执行情况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部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完善的重要依据。申报单位应自觉接受市商务局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局根据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另行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等有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2021年10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解读:《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供应链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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