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本地会展业发展,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商务局专业展会场租补贴计划操作规程(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商务局
2021年10月19日
深圳市商务局专业展会场租补贴计划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本地会展业发展,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年度专业展会场租补贴计划,对在本市专业会展展馆举办的专业展会给予场租补贴。
第三条 本规程补贴资金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遵循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四条 专业展会场租补贴资金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的原则,实行预算控制、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确保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所申报项目的展会主办或承办单位;
(二)经营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六条 申报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为在深圳市专业会展展馆举办的专业展会。专业展会是指在固定或规定的地点、规定的日期和期限内,由主办者组织、若干参展商参与的,通过展示促进产品、服务的推广信息、技术交流的社会活动,展出内容限制在一个或少数几个相邻的行业,展出者和参观者为专业人士(展销会除外);
(二)同一项目不存在多头申报或与已获我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存在重复。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展会3万平方米以内的场租给予2元/平方米/天的补贴。3万平方米以内的展会按实际租用展览面积予以补贴,3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以3万平方米为上限予以补贴。
第八条采取事后补助方式,最终资助金额受资金预算总额控制。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 市商务局通过官方网站发布专业展会场租补贴计划申报指南,受理专业展会场租补贴申请。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业展会场租补贴计划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上一年度展会举办情况总结报告;
(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展会场租合同;
(六)展馆租金发票。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一)对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市商务局对申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根据需要商请相关部门出具统计数据、核查有无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
(三)市商务局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专项审计。
(四)市商务局根据项目初步审核意见提出拟补贴项目名单,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进行项目查重。
(五)市商务局拟定补贴计划,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 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商务局下达补贴计划。
(七)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的,由市商务局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处理。
(八)市商务局拨付补贴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及申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贴:
(一)申报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二)申报项目及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受理后发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纳入补贴计划;已取得资金的,申报单位应退回全部财政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作出承诺并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配合市商务局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情况相关报告和相关财务报表,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虚报租馆面积和场租金额、提供伪造及不实核销材料骗取政府资金补贴,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资金补贴的申报单位应依法依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在项目审计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项目申报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的第三方机构,一律取消其项目审计资格,并将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商务局对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市商务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
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配合市商务局完成相关监督检查、审计验收、绩效评价、调研统计等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2021年10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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