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经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深圳市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努力实现2020年目标的若干措施》(深发改〔2020〕23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进一步明确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申请条件、支持标准、资金安排等,确保政策公开透明、执行有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若干措施》中由市商务局为牵头责任单位执行的资金政策措施,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在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遵循绩效优行、权责明确、标准科学、公平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四条 对我市产业生态主导型工业企业引进其上下游企业,按其在2020年每引进1家注册资本2000万元(含)以上,并实际到位的,给予100万元招商奖励,单家产业生态主导型工业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我市产业生态主导型工业企业是指经市促进头部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的头部企业中的制造业企业。引进上下游企业是指从市外引进,并在深圳市注册、投资、运营的企业。
第五条 推动大型零售企业在深圳设立独立法人,对在深圳新设立法人或由非法人转法人且正常经营的全球性、全国性和区域性品牌店,根据品牌知名度、年度销售额、连锁门店数量等,择优分别给予每家企业100万元、6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推动有意向的批发零售龙头企业在深设立采购中心,将全国各门店采购额集中到深圳纳统。对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龙头企业在深圳设立的采购中心,2020年度采购额超过5亿元的部分按照0.1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当年度采购额以市统计局统计的商品销售额数据为准。
第七条 鼓励制造业企业成立销售公司对其产品专业化销售。对制造业企业2020年在深圳新设立的销售公司,销售额超过5亿元的部分按照0.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当年度销售额以市统计局统计的商品销售额数据为准。
第八条 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提高重点企业保费资助上限。对我市重点企业2020年投保保费给予50%的资助,单家企业年度资助提高到不超过6000万元。重点企业是指已列入我市2020年外贸百强企业。
鼓励出口信用保险机构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进一步降低保费费率,积极争取扩大信用额度,提高出口信用保险渗透率。对我市2019年出口额在8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实施统保,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承保,由深圳市商务局向保费收费单位全额支付。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市商务局应当大力加强《若干措施》及本实施细则的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微信等新闻媒体开展联动宣传,通过召开政策宣讲会、发放政策宣传册、举办企业政策培训等方式,加强政策宣讲解释,分解细化,落实责任,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各项政策措施。
第十条 市商务局应当加强对政策措施的落实实施,加强对政策措施的绩效评估,根据实施效果对政策动态反映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应当加快推进政策执行,及时发布申报指南,组织开展企业申报、受理、审核、拨付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产生实效。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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