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
(二)《<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
二、编制背景
《<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是市委、市政府对中央提出的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力落实,也是深圳适应和引领经济新常态,加快建设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的重大举措。《实施细则》第五条明确: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和市投资推广部门会同相关产业部门加大产业链薄弱环节招商力度,对属于产业链薄弱环节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的重大项目落户本市,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为加大产业链薄弱环节招商力度,原市投资推广署据此制定了《操作规程》,每年对15个符合条件的项目各给予300万元奖励,年度资金总额共计4500万元。
三、主要内容
(一)奖励对象
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不属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申报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的实施地、资金投向均在深圳市;
2.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的鼓励发展类;
3.《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实施之日(2016年3月23日)后开始建设;
4.自2016年3月23日至申报截止日,投资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投资额包括实际已支出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费用、无形资产投资、流动资金);
5.同一项目或同一投入不得重复申报市级财政资金相关奖励(由市级财政性资金的补贴或资助等均等同于奖励)。
(二)奖励原则
申报项目及申报单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受理后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驳回申请;已取得资金的,申报单位应退回全部财政资金。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提示名单。
1.申报单位近两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申报单位被纳入政府违规失信监督管理平台或被相关部门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3.同一项目多头申报或与已获我市市级财政性资金奖励的项目建设内容及项目投入存在重复;
4.已获国家、省、市专项资金奖励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未满3年或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
5.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
(三)奖励方式
采取事后奖励方式,根据评审结果择优奖励,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四、常见问题
(一)问:项目投资额计算日期是什么时候?
答:起始日期为项目建设开始首笔投资额发生日期,不得早于2016年3月23日;截止日期为企业申报之日。
(二)问:如何判断我司申报项目是否为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
答:申报项目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的鼓励发展类且符合其它申报条件即可申报;申报后我局将组织专家和有关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是否为我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进行评审。
(三)问:是否有数量限制?
答:有数量限制,受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
奖励资金年度总额控制。采取事后资助方式,根据评审结果择优奖励。
(四)问:项目投资额支撑材料指哪些材料?
答:专项审计报告或发票、合同的复印件等可证明投资额真实性的材料。
相关政策法规: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计划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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