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修订背景情况
(一)资金依据及支持方向发生变更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91号文件内容,原来2016年制订的《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原《实施细则》)因部分内容与91号文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如91号文新增了新兴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增量贴息项目两个资金支持方式,以及对部分项目资助上限进行相应调整等内容,原《实施细则》已难以涵盖,有必要进行修改。
(二)资金管理部门发生变更
因机构改革,原《实施细则》的资金主管和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统一将资金管理和使用单位名称更改为“深圳市商务局”。
二、主要修订情况
1.新增“支持新兴服务出口”事项。因91号文对新兴服务出口贴息的支持条件和标准都作了明确规定,故《实施细则》(修订稿)关于该项目的支持条件和标准与91号文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2.在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项下新增“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增量贴息”事项。因91号文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增量贴息事项的支持条件和标准都作了明确规定,故《实施细则》(修订稿)关于该项目的支持条件和标准在与91号文相关规定保持一致,但由于离岸服务外包有增量的企业数量较多,资金规模有限,经参考广东省商务厅发布的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外包相关资金政策,结合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实际情况,在91号文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增量贴息提出的支持条件和标准上,增加一条“申请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增量贴息支持的企业,规定年度期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美元”申请条件作为门槛。
3.修订“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的支持条件。由于原申请条件门槛设置较高,2017年仅有5个平台通过审定,合计资助356.13万元。为鼓励支持我市企业和社会组织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将公共服务平台“专职技术和管理服务人员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不低于50%”的条件删除,仅作为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的评分参考条件。
4.修订简化“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支持条件。为推动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研发、设计和品牌建设,支持企业广泛开展人员招聘,加快拓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优化资金使用,将“企业具有服务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和项目管理人员,大学(含大专)毕业及以上学历员工占员工总数50%以上”条件删除。
5.在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项下修订“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支持范围。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服务外包统计调查制度>的函》(商办服贸函2019〔15〕号)文件内容,新增并修订对部分国际认证项目如“人力资本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等认证及维护升级费用支持。
6.在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项下修订“提升研发创新水平”支持标准。根据往年申报及审核通过情况,为鼓励我市服务外包中小企业自行研发创新并开拓市场,将该项目的资助标准重新拟定,降低了申请门槛,取消研发费及品牌建设费占外包收入比例、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限制等要求,同时相应降低了资金资助上限。
7.在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项下修订“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支持标准。按照91号文件内容,删除了“每个企业给予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限制条件,明确“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实际培训支出费用”。同时根据往年培训机构申报及审核情况,为保证培训人员实际被企业录用而不是签订的试用合同,新增对培训机构的受训人员进行社保审核,需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连续缴纳社保3个月以上的受训人员,才给予培训资助。
8.修订部分项目资金资助上限表述。由于商务部对部分项目资金的支持上限常有调整,为避免资金文件频繁修订,拟删除“新兴服务出口”、“重点服务进口”和“技术服务出口”资助上限,具体以商务部和财政部当年下发的资金文件上列明的支持上限作为当年度资金申请指南的依据。
三、主要影响
本次修订主要新增了新兴服务出口和离岸服务外包增量贴息支持方向,同时优化完善部分资金方向具体支持标准,较修订前进一步降低了支持门槛,扩大了资助范围,总体上来讲是顺应国家大力发展服务贸易的政策发展方向,同时进一步为企业降低融资成本,营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助力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支持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相关政策法规: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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