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更多+ » 经典法库 » 司法解释 » 正文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2012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8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为依法惩处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活动,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招募、拉拢、引诱、介绍、培训偷越国(边)境人员,策划、安排偷越国(边)境行为,在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者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处;具有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基础上,结合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量刑。

  第二条 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编造出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关的境外关系证明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弄虚作假”。

  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出境证件”,包括护照或者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证件,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签证、签注,出国(境)证明、名单,以及其他出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骗取出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二)非法收取费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境的人员而为其骗取出境证件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出入境证件”,包括本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列的证件以及其他入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二)非法收取费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入境的人员而为其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向其出售出入境证件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第七条 以单位名义或者单位形式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二十条、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八条 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同时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对跨地区实施的不同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符合并案处理要求,有关地方公安机关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第十条 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号)不再适用。

产品咨询

-=||=-收藏赞 (331)
温馨提示:平台用户上传的有关内容/文章可能包含来源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机关发布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或这些文件的官方正式译文,或发布的任何教程或指导性文章内容等,这些内容仅供学习和参考,万伯智业不保证内容的正确性,用户在使用时应自行核实其准确性和适用性,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学习或参考发布的教程或指导性文章内容而带来的风险与万伯智业无关。


万伯智业 | 让组织管理更至简-与企业共致远 »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版)
分享到
1
331

评论 (0)

登录
立即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
  签 到
请登录后签到
每日签到得5积分,每连续签到7日将额外得20积分

 

积分排行榜
1.Candy56046 积分
2.vr8ryxw5ejn52pe644211 积分
3.chriswin40059 积分
4.4zzv1e8540019 积分
5.老夫子40010 积分
6.Deborah38812 积分

社群

深圳

HR学习交流群

加入
交流群二维码

扫码加我拉你入群

(请务必备注“地区+姓名+职务”)

广州

HR学习交流群

加入
交流群二维码

扫码加我拉你入群

(请务必备注“地区+姓名+职务”)

东莞

HR学习交流群

加入
交流群二维码

扫码加我拉你入群

(请务必备注“地区+姓名+职务”)

单位学习卡


隐藏内容,解锁需要登录
登录解锁

用户中心
用户管理中心复制已复制
提供各种数据概览
客服微信
18718478067复制已复制
客户服务专属联系微信
contact-img
QQ咨询
617680202复制已复制
客户服务专属在线QQ
contact-img
公开课甄选
内训咨询
内训调查表复制已复制
尊敬客户,5-7分钟反馈,精准定制培训方案
推广返现
推广返现复制已复制
推广大使,最高返佣50%
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复制已复制
企业法律顾问咨询
注册新用户 用户登录
手机号 或 邮箱:
忘记密码 登录密码:

申请“推广大使”,参与推广返佣活动

登录将代表您已自愿阅读、理解并同意、接受当前《用户协议》《隐私协议》中所有的内容。您的个人资料将用于处理您的订单、提供相关服务以及改进您在本网站的使用体验等。
已有账号,去登录 注册新用户
手机号 或 邮箱:
验证码:
设置登录密码:

申请“推广大使”,参与推广返佣活动

注册将代表您已自愿阅读、理解并同意、接受当前《用户协议》《隐私协议》中所有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