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健全检察职业体系
记者:近年来,最高检就检察官管理工作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这是第一次专门出台关于检察官助理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主要考虑是什么?
最高检政治部负责人:检察官助理与检察官都是检察职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的重要办案力量。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官助理队伍,关系到党的检察事业后继有人这个长远性问题。党中央高度重视检察官助理等司法辅助队伍建设,多次部署完善司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机制。2021年6月,党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健全检察辅助人员招录、管理、保障制度。
整体看,检察官助理这支队伍比较年轻、专业素能较好,但是职业化程度不高,存在人员力量不足、发展通道不畅、职业认同不强等突出问题。特别是,各级检察院普遍把检察官助理视为遴选入额前的临时身份和过渡阶段,缺少对这一职业的中长期培养发展规划;对检察官助理遴选入额关注较多,对岗位履职重视不够;对作为检察官人选储备关注较多,对作为专业办案力量的重视不够。
《意见》着眼检察官助理职业化建设的迫切需要,明确职业预期、畅通职业通道,建立符合检察官助理职业特点的全链条的选育管用机制,目标是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职责明晰、担当作为、管理规范、结构合理的检察官助理队伍,引导广大检察官助理立足本职、安心工作、建功立业。
招录:合理设置条件,用好招录政策
记者:对于担任检察官助理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是否要求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问题,各地的做法不一样,一些地方反映检察官助理招录困难,《意见》对此是否要统一规范?
最高检政治部负责人:检察官助理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后新出现的人员类别,管理政策在逐步优化和完善。《意见》出台前,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层面没有规定担任检察官助理的一般条件。实践中,一些艰苦边远地方检察院“求才心切”,设置的招录条件过高,进一步加剧了人才难招难留问题。
设置招录条件既要考虑将来遴选检察官的需要,也要符合检察官助理履职特点和本地实际。《意见》规定,担任检察官助理除符合公务员条件外,一般应当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检察官学历条件可以放宽的地方,担任检察官助理的学历条件也可以相应放宽。也就是说,一般要具备将来能够遴选担任检察官的基本条件。
考虑到各地各级检察院情况差异较大,检察官助理招录条件既要相对统一,又要因地制宜。招录检察官助理的学历、年龄、工作经历、是否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等具体条件,由地方各级检察院根据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后,层报省级检察院审核。举例来说,对于法律专业人才充足的地方,可以在招录检察官助理时对学历、法学专业等设置较高条件,可以要求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于法律专业人才匮乏、招人难问题突出的地方,可以只对学历学位设置一般条件,不要求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入职以后再考。对于检察官助理短缺已经影响基本办案工作的地方,可以进一步降低条件,按照公务员的基本条件招录;这种情况下,要对将来能否担任检察官等职业发展问题做好政策说明。
加强检察官助理的招录工作,不仅要合理设置招录条件,还要优化招录程序。《意见》梳理融合了2015年中组部、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的有关工作意见以及艰苦边远地区招录基层公务员有关政策,结合检察官助理队伍职业特点,为招录工作提供了丰富的“政策工具包”,包括单独命制试题、合理确定开考比例、优化招录程序等,指导破解艰苦边远和民族地区检察院招录难题,畅通法学专业人才进入检察机关的通道。
职责:以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为核心内容
记者:检察官助理的职责是承担检察辅助事务,您刚才又强调“检察官助理是检察机关的重要办案力量”,如何准确把握这之间的关系?
最高检政治部负责人:当前,检察官助理队伍中年龄40岁以下的人员占72%,具有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占78%,如何用好这支年轻化、专业化的办案力量,关系到党的检察事业健康发展。受“助理”“辅助人员”“辅助事务”等身份名称和职责表述的影响,实践中对检察官助理的职责范围和定位存在模糊认识。有的观点认为检察官助理没有办案资格,只能给检察官打下手、做幕后案头工作,将检察官助理履行职责与行使检察权割裂开来,进而认为“员额制改革导致办案人员力量减少,加剧了案多人少矛盾”,没有准确理解司法体制改革精神。
检察官助理承担的检察辅助事务以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为核心内容,与书记员承担的事务工作、司法警察负责的警务工作、检察技术人员负责的专门技术工作有明显不同。根据2024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检察官职权有10项,检察官助理职责有7项,范围基本一致,都包括侦查、调查、审查、出庭等诉讼活动,两者是指导与被指导的一体履职关系,不是各司其职的分工负责关系,“主辅”定位的根本在于检察官对部分办案事项有决定权、而检察官助理没有决定权。检察官助理参与办理案件,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司法责任。
考虑到部分检察官助理在能力和资历上已经符合检察官的履职要求,《意见》明确,经遴选委员会审核后等待递补担任检察官的检察官助理,以及曾有检察官任职办案经历的检察官助理,可以在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资深检察官的指导下相对独立承担办案任务;指导办案的检察官应当承担审核把关责任。
此外,由于检察官助理职责涉及实质行使检察权,《意见》明确检察官助理不实行聘用制,聘用人员不得代行检察官助理职责。根据工作需要,素质优秀的聘用制书记员可以配合检察官助理履行职责。
配置:确保队伍规模,统筹调配履职
记者:当前,一些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数量过少,规模较小的检察院问题更突出,《意见》有何解决举措?
最高检政治部负责人:2013年,中组部、最高检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提出,“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限额内,综合考虑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量等因素,确定各类人员员额比例。”目前,部分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短缺,一些检察院的队伍结构不尽合理,除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以外,其他类别人员的比例过高,不仅影响检察办案工作,也造成检察官人才储备不足。考虑到全国实有检察官助理人数占检察机关政法专项编制的比例约为26%,经征求意见并综合研判,《意见》明确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员额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院政法专项编制的30%。
《意见》根据检察办案实际,没有强求按照“一官一助一书”模式组建办案团队。检察官助理可以相对固定协助一名或多名检察官办理案件,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配。综合考虑案件数量、类型、难易程度和人员结构等因素,合理配备检察官助理,并实行动态调整,确保人员配置与办案任务的均衡匹配。
《意见》着力优化“小型检察院”的人员分类管理。目前,全国政法专项编制30名以下的基层检察院占比超过五分之一,这些检察院“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由于机构编制有限,岗位职责难以细分,人员大多身兼数职,经常需要相互补台补缺、协同开展工作。《意见》提出,除检察官之外的检察人员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统一任检察官助理、参与办案工作(个别的司法警察和专职行政人员除外),实行融合履职,由检察长根据全院工作轻重缓急,动态、灵活使用有限的检察人员,最大限度加强办案力量,提升人员管理使用效能。
培养:区分职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和方向
记者:当前检察官助理普遍反映“入额难”,年年备考、倍感焦虑,应当如何看待和应对这一问题?
最高检政治部负责人:检察官依法实行员额制管理,权责更重、保障更优,这也意味着担任检察官的机会必然是稀缺的。员额制改革之初检察人员大批量遴选“入额”,只是改革过渡期间的特殊状态。随着检察官队伍逐步充实、员额基本用满,员额制管理进入了“退一补一”的常态化运行状态。从长远和整体看,不是所有的检察官助理最终都会成为检察官,大部分检察官助理将会在辅助办案岗位上相对长时间履职。新的形势下,不宜再对所有检察官助理实行“无差别”培养、扎堆遴选、年年备考的粗放式管理。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需要一支适度稳定、有序交流、素能全面、专业敬业的检察官助理队伍。对个人来说,要转变担任检察官助理是“过渡”“临时身份”的看法,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充分发挥检察办案生力军作用,在检察官助理岗位上成就职业价值。
《意见》根据检察官助理职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方向,分别确定了培养训练的重点。对于新任职的检察官助理,主要加强基础性、程序性检察辅助事务和办案规范的训练。对于具备一定辅助办案经验的检察官助理,主要强化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参与侦查调查等实质性行使检察职权的办案技能训练。对于从事法律工作达到一定年限、业务能力较强、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拟作为检察官人选的人员,可以作为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进行培养训练,全面参与需由检察官亲自承担的各类办案事项,为将来遴选担任检察官后独立承办案件做好准备。
需要注意的是,检察官助理培养阶段的确定,主要以办案能力养成和职业发展方向为依据,不与职级直接挂钩。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由本院党组根据检察官遴选需要,综合考虑与检察官岗位的适配性、发展潜力、个人职业意愿等情况,在现有检察官助理人数一定比例内统筹研究确定。
履职: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全面参与办案
记者:《意见》提出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要全面参与需由检察官亲自承担的各类办案事项,应当如何理解和把握?
最高检政治部负责人: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职业发展方向是担任检察官,因此履职要求不同于其他检察官助理,要全面参与各类办案事项,为将来履行检察官职责做好准备。工作中需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全面履职,功能是完善检察官职业养成路径。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改革后,不再设置“助理检察员”,书记员改为主要实行聘用制,检察人员不能再按照“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员”的成长阶梯逐步积累经验、提升素能。有的检察官在遴选任职之前从来没在法庭上开口说过话,任职后很难尽快适应履职要求。实践中,现在的检察官助理与曾经的“助理检察员”在工作内容和工作强度上基本相同;检察官助理全面参与办案,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取消“助理检察员”后检察官职业养成路径上的断档,对于整体提升检察人员业务素能和办案质效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第二,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全面履职,重点是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早在2015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就明确检察官助理的职责包括“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这里的“协助”是实质意义上的协助,不是播放PPT、递送材料、文字记录等应由书记员承担的事务工作。2024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检察官助理的协助出庭职责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经检察长批准,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在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时,可以在检察官就主要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言后,辅助进行举证质证、补充发表出庭意见、参与法庭辩论。
第三,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全面履职,关键在于依法规范。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检察院作为诉讼主体,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等检察人员作为一个整体,代表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在办案团队中,检察官助理具体参与哪些办案事项、以何种方式协助检察官办案,属于检察人员内部分工和履职管理的范畴,要注意避免人员分类的割裂化、队伍管理的碎片化、职权行使的个人化。《意见》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检察官助理履职管理,要求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由院党组选拔确定,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参与办案,经检察长批准才能在法庭上作补充、辅助发言。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格把握工作标准和程序,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发展:提供完整、宽广的职业平台
记者:有些同志对长期担任检察官助理有顾虑,认为职业发展会受到限制,《意见》对此有何安排?
最高检政治部负责人:检察官助理既是检察官的主要来源,也是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检察办案力量。《意见》着眼构建检察职业体系,长远谋划、通盘考虑,让广大检察官助理在遴选担任检察官之外,拥有更为完整、宽广的职业发展平台。
一是统筹纳入领导干部选任和干部交流的“大盘子”。《意见》提出,要研究确定、跟踪培养一批优秀年轻检察官助理,有意识加强全方位培养锻炼。根据检察工作和干部培养需要,可以有计划地安排检察官助理到综合部门锻炼。对具有检察业务和综合管理工作经历的检察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注意选拔使用。
二是综合素能优秀的资深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部门负责人承担对本部门检察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对新入职检察辅助人员的传帮带等职责;符合条件的,可以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选拔、推荐担任领导干部。
三是完善检察官助理与其他检察人员的交流机制。《意见》提出,检察官助理原则上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管理,职级设置一一对应,任职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同时,对检察官助理与检察官相互转任的,在比照确定等级职级以及任职年限计算上建立了衔接机制,增强各类检察人员交流培养的系统性和协调性。
同时,最高检正在按照中央有关工作部署推动完善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意见》强调,对于拟到下级人民检察院初任检察官的检察官助理,上级人民检察院要会同下级人民检察院,统筹研究其初任检察官后的职业发展规划,增强职业发展的可预期性。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