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共6章33条内容,主要包括总则,考核指标和方法,检察官考核,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考核,等次确定及结果运用、附则等内容。
《指引》指出,检察人员实行分级分类考核。检察官考核应当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突出对办案工作质量、效率、效果的考核。检察辅助人员考核指标计分总体上采用基础分结合加减分的方式,具体工作量在基础分中体现,原则上不逐一细化计分。检察辅助人员加减分指标以工作质效为主要标准,可以围绕辅助办案工作的质量、效率、效果具体设置。司法行政人员考核可以参考基础分(平均分)结合加减分模式、目标绩效评价模式、按件计分结合加减分模式、综合评价模式等,结合具体岗位职责采用简便有效的考核方法。领导干部实行有别于其他检察人员的考核机制。
《指引》指出,检察人员考核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得分由业绩指标得分、共性指标得分和综合评价得分三部分组成。检察人员考核评分实行分值总量控制,其中业绩指标分值不低于满分分值的60%。业绩指标侧重不同类别人员岗位职责、工作特点,按照政治与业务深度融合要求,重点评价检察人员的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检察人员考核指标要突出质效导向,并实行动态调整。检察人员考核应当与日常检察队伍管理相融合,建立以月、季度、半年、年度为时间节点的实时动态考核管理机制。
《指引》明确,检察人员考核实行逐月累计计分、实时动态排名,年度考核以及平时考核的周期、结果等执行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检察人员考核结果是绩效奖金分配、评优奖励、职务职级晋升、交流任职、检察官等级升降、退出员额的重要依据。检察人员考核工作开展和结果运用情况,作为评价检察院领导成员、部门负责人政治担当和组织管理能力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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