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办案实践,明确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审查逮捕、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羁押必要性审查等三类案件时,可以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听取各方意见,规范开展听证审查活动,依法准确作出是否适用羁押强制措施的审查决定。
《办法》规定,对于有必要当面听取各方意见,以依法准确作出审查决定的上述三类案件,比如,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涉及公共利益、听证审查有利于实现案件办理效果的案件等,可以进行羁押听证。
《办法》共18条,在明确羁押听证的案件类型和范围的同时,还根据侦查办案实践需要,对羁押听证的参加人员进行了严格限定,明确了羁押听证不公开的基本原则,并对听证审查的具体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羁押性强制措施作为对公民基本权利——人身自由限制的诉讼保障措施,其适用必须慎之又慎。下一步,最高检将按照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检察为民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指导推动各级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羁押听证工作,并以此为契机不断完善羁押性强制措施相关制度,更好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有机统一,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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