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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 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最高检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2021版)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共同印发《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大力推动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三部门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不良家庭环境不当监护方式是诱发犯罪深层次原因

记者:请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负责人: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基础和起点,关乎未成年人终身发展,也关乎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稳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在不同场合多次谈到要“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强调“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强化家庭教育不仅是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时代新人的历史责任,也是回应人民群众新期盼新需求的现实需要。

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持续加强、成效明显,但形势依然不容乐观。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多发,性侵害、欺凌、虐待等成为社会痛点和治理难点。未成年人犯罪虽总体数量有所下降,但犯罪低龄化等问题不容忽视。通过对大量个案的分析,我们发现不良家庭环境、不当监护方式是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或者受到不法侵害的深层次原因。根据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情况统计,2020年,流动未成年人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所占比例超过一半。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中,单亲家庭、隔代监护、留守儿童占比超过20%。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隐性”监护缺失问题突出。部分省市办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近一半的涉案未成年人未与父母共同生活、脱离家庭监护,近80%的案件存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放任、打骂体罚等家庭教育方式不当问题。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监护缺失、监护不当、监护侵害等问题日益突出,成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今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实施。“两法”明确规定了监护人及家庭成员的家庭教育职责,强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同时,明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政府应当提供、鼓励、支持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根据党中央的部署要求、未成年人保护的形势需要和法律的明确规定,最高检、全国妇联、关工委决定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记者:开展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有何意义?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负责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共同发力。近年来,检察机关相继推动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入职查询等制度,努力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纯净的外部环境。然而,外部环境的优化固然重要,内部环境的改善更加关键。家庭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基础,没有良好的家教家风,未成年人很难养成良好的行为规范。开展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即是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的现实需要,也是国家对家庭保护的监督和支持。其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首先,对不当家庭教育的干预和指导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必然要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对于司法办案中发现的监护人违反监护义务,监护不力、教育不当的问题,我们有责任也有义务进行干预和指导。其次,强化家庭教育指导有利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遭受侵害。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是预防犯罪和遭受侵害的第一道防线。如果家庭真正起到保护作用,家长给孩子正确的监护教育,可以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遭受侵害。再次,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是健全未成年人监护监督体系的有效路径。目前,对于涉案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监督主要有训诫和剥夺监护权两种方式。实践中对不当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训诫往往发挥的作用有限,而撤销监护权又是无奈的选择。未成年人对家庭有极强的依赖性,原生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才意义重大,无论从未成年人心理发展,还是社会稳定的角度考虑,监护权的剥夺都应慎之又慎。对于监护人不当履行监护职责的问题,在提醒和剥夺之间缺少督促、帮助这一中间环节。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强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教育能力和责任意识,能够填补监护监督体系空缺,对于健全监护干预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价值。

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提升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质量效果

记者:此次《意见》是最高检、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三家会签的,请问联合发文主要基于什么考虑?

全国妇联家庭和儿童工作部负责人:最高检、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都非常重视,相关领导对做好做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都有明确要求,工作层面也一直进行着顺畅的沟通,在具体工作中相互支持,共同配合。此次共同推动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检察机关、妇联组织、关工委均负有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定职责。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妇联、关工委在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中的法定职责,赋予检察机关、妇联组织和关工委更大的责任。二是这项工作需要司法机关与社会力量的协作配合。家庭教育指导是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涉案家庭存在的问题,通过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部门合作,借助专业力量和充足人员帮助涉案家庭解决问题,能够更好地做好相关工作。三是妇联组织、关工委在家庭教育指导方面具有独特的资源优势和人才优势。全国妇联一直在积极推进家庭教育立法工作,牵头制定实施家庭教育工作规划,出台《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家长家庭教育基本行为规范》等指导性、规范性文件,编印系列家庭教育指导教材,汇聚大批家庭教育专兼职和志愿者服务队伍。各地妇联建有大量社区家长学校、网上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新媒体服务平台、全国家庭教育创新实践基地、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阵地,能够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宣传提供平台和支持。关工委集中了一大批具有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和威望优势的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老同志(下称“五老”),在关心下一代工作中具有多年的、丰富的经验。三家合作配合,能够更好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提升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记者:请介绍一下《意见》起草的基本情况。

全国妇联家庭和儿童工作部负责人: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是有实践基础的。各地检察机关、妇联组织、关工委在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方面已经进行了多年尝试和探索。近年来,四川、江苏、河南、广东、福建等地陆续开展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其中,四川的涉罪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覆盖率接近100%,河南登封的“蓓蕾关爱课堂”帮助一大批“问题家庭”重塑温馨家庭环境和良好亲子关系,江苏形成了一支稳定、高质量的家庭教育指导专家团队和特色课程,受到广泛好评。在前期实践基础上,最高检、全国妇联、关工委于去年开始启动《意见》的起草工作。2020年10月,最高检与全国妇联组成联合调研组,分别赴四川、江苏等地对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开展情况、做法和成效进行了深入调研。结合调研情况,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法律精神、具体要求和职能分工,最高检起草了《意见》稿,并在书面征求各家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最终《意见》。对于联合发文共同开展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全国妇联和关工委高度赞同、大力支持。

推动全国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平衡协调发展

记者:《意见》已经下发实施,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中国关工委办公室负责人:《意见》实施后重在落实。下一步的工作重点主要是:一是指导各地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实施细则,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扎实推进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已经开展相关工作的地区,可继续原有工作模式,并根据《意见》要求调整工作重点,不断丰富工作内容,完善工作方式。二是定期总结督导,推动《意见》落实。对于各地开展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的好模式好做法,及时发布典型案事例,及时转发经验材料,供各地学习参考。三是及时指导帮助,推动全国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平衡协调发展。目前,各地在该项工作上的基础和进度不同,有些地方已形成成熟做法,有些地方尚未启动相关工作,也缺乏专业的力量和资源。下一步将加强调研指导,着力帮助困难地区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各地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都做出水平,做出成效。

记者: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了全国妇联、关工委在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中的法定职责,请问在“两法”贯彻落实中,妇联组织和关工委还将与检察机关深化哪些方面的合作?

全国妇联家庭和儿童工作部负责人:“两法”规定了未成年人保护的一系列制度机制,下一步落实“两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相关制度的落实。今年,在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同时,还将与最高检合力深化强制报告等制度落实,强化犯罪预防,切实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力度。同时,进一步加强妇联组织、检察机关联动机制建设,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落实,强化法治宣传教育,推动法律政策完善。

中国关工委办公室负责人:近年来,关工委与司法机关加强合作,深入开展青少年普法教育,有效开展社会化帮教活动,积极配合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创新,充分发挥退休司法干警作用,在青少年法治教育和犯罪预防方面合作成效显著。下一步,关工委与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交流,深化合作,构建联动协同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社会支持工作体系,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调研合作,充分发挥“五老”在关心下一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以更加主动的担当作为,推动“两法”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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