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围绕非法捕捞犯罪、危害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非法渔获物交易犯罪、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单位犯罪及渎职犯罪等,细化了法律适用依据和定罪量刑标准,并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规定。其中,列举了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5种情形,明确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定罪量刑起点和“情节严重”情形,为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准确把握定罪量刑提供了法律政策依据。
《意见》明确了办理非法捕捞案件中相关证据的收集转化、种类规格及审查标准,要求加强证据审查工作。同时,对涉案渔获物价值认定作出规定,明确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渔获物,优先以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账数额、销账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偏低的,根据市场价值核算;仍无法认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或者价格认证机构认证。
《意见》严格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行为追诉、从重从轻处罚等重点问题予以明确。在办理非法捕捞案件时,要求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犯罪动机、行为手段、获利数额、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修复生态环境等因素,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依法作出妥当处理,确保“不拔高”“不降格”。但对于暴力抗法、屡教不改、对水域生态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存在其他恶劣情节的,明确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意见》规定,各部门要在做好协作配合的基础上,强化监督制约,对水生生物资源保护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于实施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行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出席发布会时表示,检察机关办理非法捕捞案件,会着力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内部沟通协作,依法惩治非法捕捞犯罪活动,积极促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依法全面收集案件证据,对办案中查获的渔获物,及时委托专业救护,符合放生条件的,及时固定证据后放生,防止渔获物因办案而死亡。正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增殖放流、劳务代偿、庭前磋商、支付生态赔偿金等方式,促使侵权责任主体主动修复受损的长江渔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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