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一四八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燃气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2月29日通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6月12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燃气条例》的决定
(2024年2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0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深圳市燃气条例》(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燃气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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