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对于信访人的来访,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处工作人员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一)来访人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事项的,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二)属法律、法规、政策类咨询的,由工作人员直接解答,并做好相关引导工作;(三)来访人反映用人单位存在违反人力资源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属我局受理范围的,工作人员引导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反映,由监察部门依法处理;不属我局受理范围的,引导来访人提供资料直接向用人单位属地的区人力资源部门反映,由其依法处理。(四)来访人反映问题属劳动人事争议的,引导来访人在规定时效内直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由其依法处理。来访人申请行政调解的,工作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调解。如7日内调解成功的,作结案处理;未成功的,则引导仲裁;(五)来访人反映问题属业务申请事项的,不属《信访条例》规定受理范围,引导来访人直接向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依法处理;(六)对于不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范围,或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或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法律途径解决,以及来访人不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事项,不予受理;(七)对于不服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但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复查或者复核请求的,以及已经复核结案的,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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