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人社函〔2024〕73号
为切实做好我省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紧压实主体责任
充分认清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重要性,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事事到位的执行力,立足职能职责,密切协同配合,指导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做好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组织和管理,全力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工会组织等部门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共同分析研判高温天气劳动安全形势,健全极端高温天气应急管理措施,不断完善高温天气劳动防护、安全生产、防暑降温、高温津贴等各项制度,在高温重点时段联合开展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督促用人单位全面落实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各级工会组织要认真履行工会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参与职责,充分发挥维权、引导、组织、协调作用,及时就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发出《工会劳动法律提示函》,提醒企业做好高温天气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引导企业合理安排职工生产生活,组织开展高温季节“送清凉”慰问活动,帮助解决职工生产生活中的各种实际困难,切实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健康合法权益。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企业和企业家的优势作用,组织会员企业带头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引导企业和企业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效预防和控制高温中暑及高温作业引发的各类事故。
二、合理调整工作时间
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外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建立科学的劳动和休息制度,特别是要严格落实下列规定: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三、落实高温津贴待遇
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省总工会、省税务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39号)要求,在每年6-9月,按照12元/天的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积极引导平台企业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劳动者给予适当补贴,并可采取延长配送时间等措施,保障网约配送、出行、运输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四、强化关心关爱举措
引导用人单位不断改善用工环境,加强对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人文关怀,缓解劳动者生理和心理压力。鼓励用人单位视高温天气情况向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标准的防暑降温用品。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及时协商调整其工作任务,且不得安排怀孕女劳动者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对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依法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保险待遇。
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各地要加大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紧盯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物流、交通等重点行业和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环卫工等重点群体,重点检查劳动者工作时间、休息时间、高温津贴支付、女劳动者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情况。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下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做到及时处置坚决查处,对高温天气作业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做到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总 工 会
湖北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4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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