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医保发〔2024〕4号
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上门服务费”等167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4〕19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医疗机构开展本次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应按要求合理制定试行价格,并通过“深圳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系统”(通过“深医保”登录)向我局报送备案材料,同时登录广东医保服务平台(网址:https://igi.hsa.gd.gov.cn/web/#/Index)填报价格等信息。我局将加强价格公示、信息披露和预警提醒,监测发现不公平、歧视性高价的,必要时采取提醒告诫、函询约谈、组织开展成本调查或监审、成本回收率评价、卫生技术评估或责成有关医疗机构公开听证等措施予以纠正。
各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收费系统更新维护,严格执行价格公示、费用清单等制度,按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与政府引导,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强制或诱导服务消费。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上门服务费”等167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4〕19号)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16日
相关政策解读:《深圳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上门服务费”等167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政策解读
相关附件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上门服务费”等167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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