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基本知识:
1.城镇居民生活所用的燃气主要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目前多数家庭使用的是管道煤层气和瓶装液化石油气,为了便于察觉燃气泄漏,燃气中已经加入了臭味剂。
2.天然气的主要成分是甲烷,密度比空气轻,泄漏后容易扩散;液化石油气的主要成分是丙烷、丁烷,密度比空气重,泄漏后容易在低洼处积聚;人工煤气是由多种单一气体混合而成的燃料,其中含有部分的一氧化碳,一旦发生泄漏,轻则造成身体不适,重则造成人员中毒,乃至死亡。
3.燃气泄漏在密闭空间内,达到一定浓度范围,当室内空气中天然气含量达到5%-15%、液化石油气含量达1.7%—10%时,遇到明火会发生爆炸。
问:燃气在什么情况下会爆炸起火?
管道里流动的燃气或者罐装燃气在没有受到强力破坏的情况下是很安全的。通常来说,燃气爆炸起火需要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1.燃气泄漏
燃气泄漏主要发生在三个部位:连接处泄漏、燃气软管泄漏、阀门泄漏。当然使用不当,也会造成泄漏,比如汤水外溢浇灭燃气灶火焰时,燃气有可能泄漏。
2.达到爆炸浓度
人工煤气、天然气主要成分是甲烷,空气中的甲烷浓度过高或过低一般不会引起爆炸,但当介于两者之间时,就可能引起爆炸。
3.遇到引火源
当处于爆炸浓度范围内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都有可能引发爆炸:触控开关产生的小火花、静电产生的小火花、未熄灭的烟头产生的小火花易引发爆炸。
★家庭用气的安全防范措施
一、三关一开需牢记
使用天然气时,要注意“三关一开”,即用完天然气要关灶具开关、关灶前阀、关厨房门,开厨房窗户。
二、明火面前勿离人
在使用灶具过程中,人不能远离,防止因沸汤溢出或风吹引起灶具熄火引发燃气泄漏。每次使用完燃气后,应及时关闭燃气灶开关和钢瓶角阀,以防发生意外,要做到“人离、火熄、阀关严”。
三、检查胶管别偷懒
在日常使用中要使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并注意检查,及时修理,防止燃气灶具漏气。
易发生燃气漏气的部位有:燃气表外壳、燃气管线上的各个连接点、气嘴旋塞、胶管等。燃气泄漏达到一定浓度后,遇到明火会发生爆炸。
常用燃具连接管一般有不锈钢波纹管、金属包覆管,可有效防腐蚀、耐油污、防鼠咬等。该类连接管不宜超过2米,一般使用年限为8年,且不能高出灶台,以免被炉火烘烤引发事故。
四、通风换气要保持
使用燃气时,请保持与户外的良好通风。如果通风不畅,液化石油气燃烧不充分,会产生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一氧化碳无色无味、不易察觉,人体吸入后极易中毒甚至死亡。如果厨房通风不好,在使用燃气灶后厨房内就会氧气不足,也易造成一氧化碳中毒。据了解,一台双眼燃气灶,如果安装在容积小于6立方米的厨房内,每小时换气应该不少于5次。在厨房内最好安装排风扇,使空气流通。
五、管道设施不能改
严禁将天然气管道埋墙或私自拆装管道设施,如需改变管道走向,应到燃气公司办理更改手续,由专业人员上门施工,擅动燃气设施属于违法行为。
六、管道上面勿悬物
禁止在天然气管道上悬挂物品,以免造成管道接口松动发生漏气;禁止在天然气管道上缠绕电线,以免产生电火花引起燃气事故。
七、燃气灶具多清洁
切勿放置易燃物品于灶具旁边;油渍、污渍应常常清洁,以免积聚日久,引起火灾。
八、发现漏气需谨慎
发现漏气现象不要操作电器和明火。天然气关闭阀门时可能引起回火现象,应当先开窗再关闭阀门。
发现异味立即打开门窗,并及时拨打燃气公司电话报修。如果发现燃气灶附近有异味,一定要立即开窗,并及时到安全地带拨打电话报警。同时,严禁各种火种进入室内,更不能开关电灯、抽烟及现场拨打电话等,以防引起燃气爆炸。
九、使用标准燃气具
一定要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具,严禁使用红外线灶具。红外线灶具会因燃烧不充分产生有害气体,极易造成室内人员中毒。
十、拒绝使用“黑燃气”
为确保燃气用户能得到规范、安全的服务,请到正规燃气企业购买液化石油气,杜绝使用“黑气”。
十一、及时更换燃气具
不要超期使用燃气灶、热水器。液化石油气热水器、燃气灶的使用年限为8年,超过此期限,必须及时更换。
十二、做好日常的查漏
做好日常查漏工作,重点检查燃气连接管与灶具、钢瓶连接处,常用方法是涂抹肥皂水,严禁使用明火检查。
【政策相关小知识】
根据2023年11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加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本质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用气安全,《条例》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要求新建住宅及其他使用燃料的建设项目,所配套建设燃气管道及设施设备应当安装自闭阀等自动切断装置。
二是明确新建住宅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料的建设项目,应当在燃气使用终端安装智能燃气计量表等智能化设施。
三是明确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鼓励使用智能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四是用户应当按照安全用气要求,使用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以及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燃具连接软管。
五是鼓励既有建筑管道燃气用户安装、使用上述智能化设施设备。
【政策相关小知识】
根据2023年11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加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本质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用气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作了如下规定:
燃气企业应当对用户自用燃气管道及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提供协助。
燃气企业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书面通知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因用户原因不能按时检查的,燃气企业应当书面通知用户,并与用户另行约定检查时间。
燃气企业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用户应当配合安全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并签收书面检查结果。用户拒不签收的,燃气企业可以将书面检查结果留置用户处。
因用户原因连续三年未能实施安全检查的,燃气企业应当书面通知用户,用户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十五日内与燃气企业约定安全检查时间。因用户原因逾期仍未实施安全检查的,燃气企业可以暂停供气。
暂停供气后,由用户和燃气企业另行约定检查时间,经检查满足供气条件的,燃气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用户应当承担暂停供气、恢复供气产生的费用。
相关稿件: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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