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按月移交日常维修金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先与市管理机构和开户银行签订银行托收协议。具体移交时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按月向业主收取日常维修金并存入银行托收账户,并在次月10日前通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以户为单位填报本物业管理区域缴纳日常维修金的信息,校核无误后提交。
(二)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交数据后,应当即时打印《欠缴名册》并将《欠缴名册》在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经处理后,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持需提交的材料到区管理机构办理移交手续。
前款规定由业主大会负责按月移交日常维修金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打印、公示《欠缴名册》及其他移交手续。
相关稿件: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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