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积发〔2018〕73号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16】39号)规定,本市积分落户工作旨在逐步有序推进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办法同时明确了申请人在京合法稳定就业的判定标准,即: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在京投资办企业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申请积分落户人员的资格条件和积分要求均应符合上述规定精神。
请各用人单位注意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审核把关,不满足上述条件的申请人不能参加本市积分落户申报。违反上述规定精神申报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16】39号)有关规定,取消积分落户申报资格,已取得的落户资格将予以注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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