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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8〕44号)

京人社毕发〔2018〕44号

北京地区各普通高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从2018年起,继续扩大求职创业补贴发放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的发放对象范围为北京地区各普通高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各高校)的毕业年度内(即取得毕业证书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有求职或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所在家庭为国家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北京户籍高校毕业生所在家庭为低收入农户的);

(三)所在贫困家庭中父母一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

(四)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

(五)本人在毕业学年内(即取得毕业证书上一年度的7月1日至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

(六)本人持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

凡符合以上任一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即可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同时符合一项条件以上的,不重复发放补贴。如曾申领过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含原求职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进入下一阶段学习并再次毕业的,不再发放补贴。

二、补贴标准

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三、申报和发放

(一)申报

求职创业补贴申报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正的原则。申请求职创业补贴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申请人)通过所在高校进行统一申报,申报包括收集材料、填报信息、公示、初审、复审等必要环节(申报流程详见附件)。

市人力社保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发放

市人力社保局向市财政局提交用款申请及审核通过的补贴发放人员信息(含纸质和电子版人员信息明细表),市财政局依据政策规定安排资金并办理资金支付,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申请人的个人账户。

申请人应提供以本人姓名在中国工商银行所属网点开立的账户(卡号),并确保截至补贴发放之日账户有效。

如因申请人信息采集有误而导致补贴资金不能按时拨付到位,由高校负责核准信息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将核实后的信息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据资金支付流程进行二次发放。

确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实现财政直接支付的,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解决。

补贴成功发放后,市人力社保局将资金拨付情况向申报高校反馈。

四、办理时间

各高校原则上应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集中公示和报批工作。未如期申报的,须在当年9月底前申请补充办理有关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将其作为帮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同机制,密切配合开展好有关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要加强统筹协调,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二)做好政策宣传。各部门、各高校要通过校内校外、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求职创业补贴政策,让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充分知晓政策,确保及时进行申请,切实发挥求职创业补贴应有之用。

(三)做好公开公示。各高校要切实做好求职创业补贴政策的校内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对于家庭住址、联系方式、银行卡号、出生日期、家庭困难状况、身体残疾情况等涉及享受补贴毕业生个人隐私的敏感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确需公开的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高校要切实承担起求职创业补贴申报工作的主体责任,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信息填报完整准确,严禁将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毕业生纳入补贴范围;同时要做好纸质和电子申报材料的存档工作,建立台账,对本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使用效果主动加强跟踪了解。市人力社保局将会同市教委、市财政局视情进行检查。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市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的毕业生可参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5〕143号)即行废止。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业务受理电话:64521145;

监督举报电话:63167955。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2018年2月28日

附件

北京地区求职创业补贴申报和发放工作流程

一、收集材料

各高校收集由申请人填写的承诺书及其他申请材料,高校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有关证件原件返还申请人本人。

二、填报信息

各高校登陆“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通过系统录入申请人信息,并上传身份证、银行卡、承诺书(在系统“通知公告”中下载承诺书模板,须加盖填报高校(或部门)公章)、低保证(或残疾证、扶贫手册、低收入农户登记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等)和其他相关证明原件图片。

三、公示

各高校将通过系统导出的申请人信息在校园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其中,公示的个人身份证号码要注意隐藏或遮挡部分数字;对家庭住址、联系方式、银行卡号、出生日期、家庭困难状况、身体残疾情况等涉及享受补贴毕业生个人隐私的敏感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确需公开的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

四、初审

公示结束且申请人信息填报完整后,高校通过系统上报。市人力社保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汇总的申请人信息与市教委学生库进行数据比对,确定名单后通过系统反馈结果。

五、复审

初审通过后,各高校准备以下复审材料,报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87号北京人才大厦一层北厅。联系电话:64521145):

1.《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系统打印);

2.《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个人申请表》(系统打印);

3.《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系统打印);

4.《承诺书》原件。

上述材料均为1份,每页须加盖高校(或部门)公章,其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须加盖校级公章;《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个人申请表》须由高校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对各高校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主要审查:

1.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2.相关信息是否填写完整、准确无误、加盖公章;

3.纸质材料与系统内信息是否一致。

六、发放

市人力社保局向市财政局提交用款申请及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信息(含纸质和电子版人员信息明细表),市财政局依据政策规定安排资金并办理资金支付,同时将加密的申请人信息﹝含姓名、银行账号(卡号)、金额﹞传送至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申请人的个人账户。

如因申请人信息采集有误导致补贴资金不能准确拨付到位,由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更正信息,并将更正后的补贴发放人员信息提交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通知代理银行进行二次发放。

确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实现财政直接支付的,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解决。

七、反馈发放结果

补贴资金发放成功后,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将拨付情况向申报高校反馈,高校通过系统打印《已发放求职创业补贴人员名单》,并提醒相关申请人及时查收。

八、反馈补贴资金使用效果

各高校对本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使用效果进行跟踪了解,并在系统中及时填报相关信息。

九、材料归档

各高校做好纸质和电子申报材料的存档工作,市人力社保局将视情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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