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推进落实普惠金融,切实解决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深府规〔2020〕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
1.个人借款人。提交贷款申请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具体经营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创业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1、除本市户籍人员和港澳台居民(以下称重点扶持对象)外,其他人员(以下称非重点扶持对象)所创办的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时间应当在3年内。2、个人借款人应当在其法定登记主体内连续正常缴交6个月以上(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社会保险费。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不受社会保险参保要求限制。3、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个人借款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2.小微企业借款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当年新招用职工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为其连续正常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额度和期限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额度最高60万元,合伙经营的按符合贷款对象及条件的合伙人每人最高6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以下简称“捆绑性”贷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还款能力、吸纳就业情况等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以下简称小微企业贷款)。 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3年。
(三)贴息标准
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在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合同签订之日,下同)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标准(即LPR+300BP)内据实贴息,小微企业贷款按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贴息,每次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重点扶持对象借款人,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四)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按规定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审核借款人信用、还款能力、创业项目可行性、社保参保情况等,据此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还需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意见。经办银行需对贷款拟发放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办理签约、放贷手续。借款人根据贷款合同支付利息,到期偿清本息后可申请贴息。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目前我市正在抓紧时间推进经办银行以及担保机构公开招标工作,在新的经办银行开展业务前,根据规定原有经办银行(深圳市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可继续按原合作协议执行至约定期满。因此,对于上述个人借款人,可前往农商行各网点咨询或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于小微企业借款人,需待担保机构公开招标确定后方可正式申请。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