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补贴,一是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商事登记及人力资源服务登记备案后,经营期限未满24个月,在政府主导建设或资助的各类产业园、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平台外租赁自用办公房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的租金补贴。二是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人力资源服务登记备案,符合市级财政资金建设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标准,经批准已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的场租减免。
(二)背景及依据
近年来,我市通过发展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实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出台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扶持政策等举措,大力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呈现良好发展态势。201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4号),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人社部发〔2017〕74号),2018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粤办发〔2018〕129号),提出了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2018年,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鹏城英才计划”的意见》(深发〔2018〕10号),提出了加强人才服务业政策支持。2018年10月,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委《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人社发〔2018〕94号),其中明确提出:“本市新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可享受租金的50%连续最长不超过12个月租房补助,实际租赁价格高于市场指导价的,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可享受期限连续最长不超过48个月的场地租金补贴或减免。”为落实政策措施,规范业务办理流程及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扶持对象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商事登记及人力资源服务登记备案后,经营期限未满24个月,在政府主导建设或资助的各类产业园、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平台外租赁自用办公房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人力资源服务登记备案,符合市级财政资金建设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标准,经批准已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扶持条件
1.新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场租补贴需符合以下条件:
(1)持续正常经营满12个月,并依法纳税;
(2)经营项目以人力资源服务为主,人力资源服务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50%(含50%)以上;
(3)已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的场地租赁合同;
(4)机构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及行政处罚;
(5)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6)机构以及法定代表人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不良信用记录,以及未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7)未享受本市其他办公场租补贴或减免扶持政策。
2.入驻市级财政资金建设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场租减免,需符合以下条件:
(1)正常经营并依法纳税;
(2)机构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及行政处罚;
(3)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4)机构以及法定代表人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不良信用记录,以及未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5)达到产业园年度考核要求。
(三)扶持内容及标准
1.新设立机构场租补贴。新设立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照租金的50%,连续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租金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2.入园机构场租减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市级财政资金建设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自核准进驻当月起,以12个月为一个年度,第一年度、第二年度的场租租金按100%标准减免,第三年度、第四年度的场租租金按50%标准减免,场租减免连续最长不超过48个月。
(四)资助补贴流程
1.申请。
(1)新设立机构场租补贴。新设立机构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备案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2)入园机构场租减免。入园机构应当自审核入驻产业园后1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之后每满12个月的次月底前提出申请。
2.审批
(1)新设立机构场租补贴。区人力资源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场租补贴申请;在审核后将拟补贴单位名称、补贴金额等信息在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将补贴拨付申请单位账户。
(2)入园机构场租减免。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产业园场租减免申请;审核后将场租减免单位名单等信息在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管理等规定,确定租金减免计划。
(五)资金管理
(1)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共同做好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区级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新设立机构场租补贴的受理和审核。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对新设立机构场租补贴的资金发放,以及对入园机构场租减免的受理和审核。
(2)申请单位有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不予办理业务,5年内不再受理其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资金申请;已审批但未发放补贴资金的,予以撤销资格;已发放补贴资金的,予以追回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注意事项
申请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有权对补贴资金的申请、发放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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