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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废止<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公伤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政策解读(深人社规〔2017〕3号)

一、背景及依据

  2019年3月13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广东省税务局印发《关于我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3号),要求2019年6月1日前将我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2019年4月28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局、深圳市税务局出台《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我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的通知》(深人社发〔2019〕27号,以下简称《转发通知》),明确自2019年6月1日起将我市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根据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以下简称《省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公伤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社规〔2017〕3号)的内容已被《转发通知》和《省条例》所覆盖,按照《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等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废止。

  二、主要内容

  自2019年8月30日起废止《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公伤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社规〔2017〕3号)。

  三、其他

  2019年6月1日起,我市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事宜按照《省条例》《转发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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