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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由工伤保险基金为一至四级工伤伤残退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通知>的通知》的政策解读(深人社规〔2014〕1号)

一、背景及依据
  2019年6月23日出台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0号,以下简称《省级统筹方案》),明确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全省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要求各地全面清理本地区工伤保险政策。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根据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鉴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由工伤保险基金为一至四级工伤伤残退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4〕1号)的内容被《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所覆盖,因此,按照《省级统筹方案》和《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要求,应当予以废止。

  二、主要内容

  废止《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由工伤保险基金为一至四级工伤伤残退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4〕1号)。

  三、其它说明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对办理工伤伤残退休的工伤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有规定,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0号)等有关规定,2019年7月1日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后,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事宜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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