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及依据
2019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2019年5月27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广东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19〕49号,以下简称粤人社明电〔2019〕49号文件),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署要求,全省各统筹地区(含省本级)应以2018年4月本地区工伤保险现行费率为基准,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下调我省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3号)规定的阶段性下调费率比例基础上,再进一步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确保工伤保险费率降低比例达到《方案》要求,执行期限为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二、主要内容
一是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的执行期限。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
二是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的比例。工伤保险费率以2018年4月本市工伤保险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三是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的的对象。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四是已征收工伤保险费的处理方式。2019 年5月已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按照《通知》规定重新核定其该月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多征收的工伤保险费退还至其工伤保险缴费账户。
三、注意事项
一是工伤保险费率下调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在征缴信息系统下调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需用人单位另行申请。
二是此次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不会影响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三是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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