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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一、为什么要起草《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我市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员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力度,取得了良好效果,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现象明显减少。但是,在工程建设领域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因拖欠工程款、非法转包、分包等经济纠纷引发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一定影响。

  近年来,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对工程建设领域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高度重视。2016年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下称国办发1号文),明确要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2016年10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明确要求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为保障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预防化解欠薪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研究起草了《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二、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主要采取什么形式?

  相对于其他地市要求缴纳现金的保证金制度,我市明确工资保证金采取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单保函或建设单位担保等第三方担保方式缴存,一方面能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另一方面也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

  三、为什么要确定施工总承包企业为保证金缴交主体?

  按照中央、省、市各级政府文件关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的有关情神,确定施工总承包企业为保证金缴交主体。

  四、保证金的提取比例上限具体是多少?

  目前,已经实行工资保证金的其他省、市对于保证金的提取比例及上限问题做法不一,考虑到我市实际情况,结合征求意见情况,我市工资保证金缴交比例为项目合同总造价的3%,同一工程项目不超过300万元,不低于5万元。同一施工单位同时承接多个项目的,各项目均按上述比例与银行、保险机构或建设单位签订担保保函。另外,为了加大对拖欠工资企业的惩戒力度,激励企业依法及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办法》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设定一年作为“严管期”,在这个期限内,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有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均按照项目承包合同总造价5%的比例缴纳工资保证金。一年期满,缴交比例恢复正常。同时,对于三年未出现拖欠工资问题的,所有新建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承包合同总造价1%的比例缴纳工资保证金。

  五、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单保函或建设单位担保等第三方担保函应包括哪些内容?

  首先,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单保函或建设单位担保等第三方担保函应当为不可撤销工资支付保函;其内容应包括:(一)受益人。受益人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二)担保期限。保函自开具之日起生效,保证期间为生效之日起至工程建设项目竣工(交工)验收之日后30天;(三)担保内容。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建设项目出现拖欠工资问题的,所在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会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向开具保函的银行、保险机构或建设单位发出书面索赔通知书,即按核定工资额计提工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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