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更多+ » 经典法库 » 社保 » 正文

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版)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关于我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2〕6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事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缴费工资总额构成,参照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工资项目执行;其中有关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规定,不适用于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二、本市财政核拨事业单位初次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6号)的规定执行;以后按照工伤保险费率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拨付。

  三、本通知执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已完成工伤认定的,本通知执行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其中未参保职工的工伤待遇,由原经费渠道予以保障。

  四、本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年2月20日

产品咨询

-=||=-收藏赞 (0)

温馨提示:平台用户上传的有关内容/文章可能包含来源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机关发布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或这些文件的官方正式译文,或发布的任何教程或指导性文章内容等,这些内容仅供学习和参考,万伯智业不保证内容的正确性,用户在使用时应自行核实其准确性和适用性,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学习或参考发布的教程或指导性文章内容而带来的风险与万伯智业无关。

万伯智业千人计划:万伯智业携手行业内十大管理专家,专为快速成长型规模企业,打造了一整套涵盖战略、业务、研发、管理、组织、人才、数字化七大核心领域的实用课程体系。通过分享一系列前沿的管理理念、可靠的测评工具、实战的面授课程以及科学的解决方案,旨在以专业的咨询视角解决企业面临的实际问题,并为成长型规模企业提供模块化的咨询与陪跑服务。点击>:查看更多详细


万伯智业 | 让组织管理更至简-与企业共致远 » 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版)
分享到
1
0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推荐

评论 (0)

登录
立即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
  签 到
请登录后签到
每日签到得5积分,每连续签到7日将额外得20积分

 

积分排行榜
1.Candy56046 积分
2.vr8ryxw5ejn52pe644211 积分
3.chriswin40059 积分
4.4zzv1e8540019 积分
5.老夫子40010 积分
6.Deborah38391 积分

社群

深圳

HR学习交流群

加入
交流群二维码

扫码加我拉你入群

(请务必备注“地区+姓名+职务”)

广州

HR学习交流群

加入
交流群二维码

扫码加我拉你入群

(请务必备注“地区+姓名+职务”)

东莞

HR学习交流群

加入
交流群二维码

扫码加我拉你入群

(请务必备注“地区+姓名+职务”)

单位学习卡


隐藏内容,解锁需要登录
登录解锁

用户中心
用户管理中心复制已复制
提供各种数据概览
客服微信
18718478067复制已复制
客户服务专属联系微信
contact-img
QQ咨询
617680202复制已复制
客户服务专属在线QQ
contact-img
选课
金币充值
企业金币复制已复制
购买“单位系列VIP专题”的用户,账户将获充相应金币
积分充值
我的积分复制已复制
根据积分规则累积积分,或联系我们进行积分充值
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复制已复制
企业法律顾问咨询
推广返现
推广返现复制已复制
推广大使,最高返佣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