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关于我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2〕6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事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缴费工资总额构成,参照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工资项目执行;其中有关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规定,不适用于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二、本市财政核拨事业单位初次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6号)的规定执行;以后按照工伤保险费率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拨付。
三、本通知执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已完成工伤认定的,本通知执行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其中未参保职工的工伤待遇,由原经费渠道予以保障。
四、本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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