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完善落实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机制的必要性,
达成共识如下:
第一条
《协定》第二十七条增加以下内容:
“《协定》生效后,对上海合作组织所有成员国开放。
对于加入《协定》的国家,《协定》将自保存机构收到关于加入的文件后30日起生效。
保存机构向各方通报《协定》对加入国家的生效日期。”
第二条
本议定书是《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自保存机构收到各缔约方最后一份关于完成使本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国内程序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保存机构在本议定书签署后15日内将副本送各方。
本议定书于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在比什凯克签署,正本一式一份,分别用中文和俄文书就,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努尔兰·拜乌扎科维奇·叶尔梅克巴耶夫(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魏凤和(签字)
吉尔吉斯共和国代表 拉伊姆别尔季·谢伊达科马托维奇·杜伊申比耶夫(签字)
俄罗斯联邦代表 谢尔盖·库茹格托维奇·绍伊古(签字)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舍拉里·米尔佐(签字)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巴霍季尔·尼扎莫维奇·库尔班诺夫(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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