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席人员普遍认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202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全面禁止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和食用的决定,随后开展“一决定一法”执法检查,同年8月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本次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国务院研究处理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报告,同时抓紧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充分体现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依法履职,多措并举、环环相扣、久久为功的工作作风和特点。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对党中央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人民群众所思所想所盼、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只要是人大职责所在,就要义不容辞地承担起来,持续发力、一抓到底,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出席人员普遍认为,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深入进行研究,积极推动问题整改,行动迅速、措施有力、效果明显;反馈报告全面客观、实事求是,提出的下一步重点工作准确到位、符合实际,希望继续抓好落实。审议中,大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一、继续做好养殖户转产转型扶持工作
有些出席人员认为,应更加精准地做好养殖户转产转型帮扶工作,多措并举,因户施策,帮助养殖户走上稳定发展道路。建议:(1)重点关注尚未实现转产转型养殖户帮扶工作,特别是对之前倾其所有进行特种养殖的易返贫致贫人员,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给予倾斜。(2)充分利用发展林下经济、营造经济林、林业贴息贷款、聘用生态护林员等相关政策,指导市、县林业部门加强对养殖户转产转型的帮扶。
二、着力防控野生动物危害
有些出席人员认为,应高度重视并解决好野生动物特别是野猪、大象等野生动物致害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有些出席人员认为,一些地方的干部在解决野生动物致害问题上有思想顾忌,在保护野生动物和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之间左右为难,工作中束手束脚。应进一步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当野生动物活动和人的生命安全发生冲突时,一定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摆在优先位置,这应当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明确。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完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指导地方尽快出台补偿办法,规范补偿标准、认定程序,明确补偿资金来源,建议中央财政给予支持,探索推广野生动物致害赔偿商业保险。
有些出席人员建议,应科学防控野生动物致害,在建设隔离设施、加强危害风险监测预警的同时,合理开展猎捕调控活动。有的出席人员提出,特定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急剧变化会影响其他种群生存,通过捕猎过度繁育的野生动物或人工培育濒危野生动物来维护生态系统平衡是必要的。建议在立法中对科学调控野生动物种群予以明确。有些出席人员提出,目前对调控性捕猎工作中如何处理被猎杀动物问题缺乏明确规定,有的捕猎队伍因为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和食用、没有渠道处理捕猎物而停止捕猎。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针对处理合法捕猎物的问题作出规定。有的出席人员提出,猎捕队伍建设涉及到林草、公安、财政、农业多个部门,建议建立协调联动机制,落实好捕猎专业技能培训、枪支管理、资金投入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三、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体系
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建议国务院加快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修订工作,尽快制定公布野生动物检验检疫办法,各地方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配套地方性法规也应跟进修改。有的出席人员认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已经作了调整,“三有名录”调整也已启动,下一步应强化名录的精细化管理。建议重点考虑三方面的问题:(1)明确界定野生动物经过人工培育后“脱野”的标准和规范;(2)规范和引导从国外引进野生动物进行人工培育的行为,把引进的口子开好管好;(3)规范宠物市场,管理好宠物的饲养、繁育和交易行为。有的出席人员提出,我国幅员广阔,各地野生动物种类和分布情况差别很大,在处理人和野生动物的关系问题上也有不同的文化风俗。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帮助各地因地制宜作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四、强化野生动物保护基础建设
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加强基层林草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能力建设,加大工作队伍、人才培养、科技管护等方面经费保障力度,保障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有些出席人员认为,必须大力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体系建设,提升监测防控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有效发挥“屏障”和“哨卡”作用。建议:(1)加强部门协作,在原有林草、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基础上,增加动物防疫、进出口检疫、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参与,健全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发现、防治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配合密切、监管严密、处置高效的工作机制。(2)加强国际合作,发挥联合国现有框架下的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平台作用,推动构建全球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发现、防治体系,促进全球卫生健康合作。有的出席人员指出,一些地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工作未能落地落实,主要原因在于监测站点建设薄弱,应下功夫建好监测站点。建议抓紧研究出台野生动物检疫规程,内容可以原则一些,让基层先有依据把工作开展起来,在实践中逐步充实完善制度规定。有的出席人员提出,涉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数量攀升,野生动物的收容管理与救护问题日益凸显。建议完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制和体制建设,加大对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积极组织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有条件的单位参与收容救护,做好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渠道信息发布工作。
五、更好发挥司法在野生动物保护中的作用
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司法工作机制:(1)建立健全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明确检察院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2)完善野生动物保护鉴定管理制度,加强野生动物司法鉴定能力建设,建立全国性的野生动物保护领域鉴定机构名录和野生动物专家库,解决司法机关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面临的鉴定难问题。(3)深化生态修复性司法实践探索,支持司法机关对负有民事赔偿责任、履行能力不足的违法行为人,通过签订生态修复协议,以劳务代偿、增殖放流、营造动物栖息地、公益服务等形式进行替代性修复。
六、着眼长远推进野生动物保护
有些出席人员认为,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可供人类利用的重要资源。应坚持以科学的态度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依法有序推进野生动物的人工繁殖、驯化等开发利用工作。有些出席人员指出,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和食用的决定实施取得良好效果,同时应看到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是长期形成的,防止死灰复燃不能掉以轻心。建议持续加强对“一决定一法”的宣传和健康卫生知识普及工作,把滥食的危害讲清楚,真正让拒绝滥食成为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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