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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2023版)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一一三号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3年9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9月5日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

(2023年9月1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管理,保护水、电、燃气使用人合法权益,维护水、电、燃气市场秩序,保障居民安居乐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的监督检查和收费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是指经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向社会发布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用电价格、用管道燃气价格。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实行政府定价,价格管理遵循平等适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水、电、燃气基础设施,结合城市更新,组织供水、电、燃气企业(以下统称供应企业)提升水、电、燃气供应现代化水平,保障居民生活需求。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使用包括水、电、燃气费用相关条款的物业服务、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支持、引导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与供应企业依法直接订立供用水、电、燃气合同。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供应企业价格违法行为。

  街道办事处负责依法查处本辖区内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物业服务人、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或者管理人等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代收费人)违法收取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费用的行为。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根据需要组织市发展改革、住房建设、水务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展联合执法,并对街道办事处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培训。

  市发展改革、住房建设、水务等部门应当协助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供应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政府定价和相关价格政策,及时向社会公示价格,不得擅自在政府定价基础上加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

  鼓励供应企业采用智能化计量器具,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为使用人查询、支付相关费用提供便利。

  第七条 代收费人应当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政府定价和使用人实际使用数量收取费用,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第八条 代收费人收取水、电、燃气费用,应当提供发票或者收据。发票或者收据应当载明水、电、燃气的价格和实际使用数量。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或者线索,可以向市市场监管部门或者相关街道办事处投诉、举报。受理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代收费人收取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费用行为的管理,发现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约谈、提醒相关行为人或者负责人。

  街道办事处发现本辖区内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相关纠纷的,应当主动调解、促进和解,及时化解矛盾。

  第十一条 供应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擅自在政府定价基础上加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代收费人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未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政府定价和使用人实际使用数量收取费用,或者加收其他费用的,由街道办事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代收费人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未提供发票或者收据,或者提供的发票、收据未载明水、电、燃气价格和实际使用数量的,由街道办事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市市场监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且未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其信用记录,并对其实施失信惩戒。

  第十五条 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非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的监督检查和收费管理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解读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3年9月1日通过,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增进民生福祉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党和政府的奋斗目标。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提出,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鼓励共同奋斗创造美好生活,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长期以来,我市一些基层社区,特别是城中村,大量存在水电燃气价格高于政府定价的现象。高价的水电燃气提高了居民的生活成本,影响了居民的生活质量。为了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有必要通过立法对水电燃气价格进一步加强管理。

  二是坚决贯彻国家民生政策,解决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外收费乱象的需要。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23号)规定,“居民自建房屋用于出租的,业主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用电费用,相关共用设施及损耗通过租金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将用电量加价销售给租户,提高用户电价标准,扰乱电价秩序”。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要求,“推动规范市政公用服务价外收费,加强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价格监管……严厉整治在电费中违规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为贯彻落实国家民生政策,有必要通过经济特区立法的形式先行先试,解决基层群众的现实问题。

  三是坚持依法治理,提升查处违法加价行为效能的需要。针对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违法加价行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均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亦有相应规定。但上述法律、法规主要针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设定处罚,因违法加价行为的主体主要是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物业服务人和出租房屋的出租人、管理人等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代收费人),其违法所得难以计算,严重影响执法效能。为此,在维持对供应企业处罚不变的情况下,有必要对法律、法规有关代收费人的处罚规定进行调整,为查处违法行为提供切实管用的法律依据。

  二、主要内容

  《若干规定》立足于规范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管理,采用“小快灵、小切口”的立法形式,旨在保护水、电、燃气使用人合法权益,维护水、电、燃气市场秩序,保障居民安居乐业。

  (一)明确各相关单位职责

  为了促进各政府职能部门形成工作合力,《若干规定》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一是明确价格政策制定调整部门,规定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政策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和调整。二是明确执法主体,规定供水、电、燃气企业(以下统称供应企业)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代收费人违法加价行为由街道办负责查处。三是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要求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并对街道办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培训。四是明确其他相关部门职责,要求市发展改革、住房建设、水务等部门应当协助配合做好价格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执法等工作。

  (二)强调供应企业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的义务

  对于供应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已对其违法加价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若干规定》重申供应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和相关价格政策,不得擅自在政府定价基础上加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并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严禁代收费人的违法加价行为

  《若干规定》专门为代收费人制定了行为规范。一是禁止违法加价行为,规定代收费人应当按照政府定价和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实际使用数量收取费用,不得加收其他费用。二是明确提供票据义务,要求代收费人提供载明水、电、燃气价格和实际使用数量的发票或者收据。三是设置行政处罚,对代收费人违法加价行为和未按照规定提供票据的行为设置了限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四是强化信用监管,对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且未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人,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其信用记录,并对其实施失信惩戒。

  (四)加强相关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

  《若干规定》在加大相关执法力度的同时,也采用多种手段规范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监督检查和收费管理,让供应企业和代收费人清清楚楚收费、使用人明明白白付费,以公开促公正、增公信,积极预防和化解相关矛盾纠纷。一是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使用包括水、电、燃气费用相关条款的物业服务、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二是宣传贯彻相关价格政策,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情况,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政策的宣传普及,供应企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水、电、燃气价格,让广大使用人知晓政府定价情况。三是充分发挥街道办的作用,要求街道办及时约谈、提醒可能存在违法加价行为的代收费人,提前预防和及时化解相关矛盾纠纷。

  (五)促进水、电、燃气供应水平的全面提升

  解决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加价的问题,长远看来还是要通过不断加强水、电、燃气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供应现代化水平,逐步减少直至取消中间收费环节。为此,《若干规定》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水、电、燃气基础设施,结合城市更新组织供应企业提升水、电、燃气供应现代化水平;支持、引导使用人与供应企业依法直接订立供用水、电、燃气合同;鼓励供应企业采用智能化计量器具,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为使用人查询、支付相关费用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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