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工驿站是向灵活就业人员与用工主体提供就业服务的重要载体,对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拓宽就业渠道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关于加强零工市场规范化建设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零工驿站规范化建设,切实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下沉基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筹建设布局。零工驿站是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重要延伸,是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下沉基层的重要抓手,是提供“家门口”就业服务的重要平台,各地要纳入基层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总体规划、统筹推进。要坚持因地制宜、因需而建,按照“零工聚集在哪里、驿站建设到哪里、服务保障到哪里”的建设思路,在人员集中居住区、人流密集区、产业集聚区、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等区域合理规划布局数量适宜、规模适度的零工驿站;对零工需求量大、交通便利的地方,设立辐射一定区域的综合性零工驿站,集中向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对用工行业集中、岗位需求相似的地方,设立行业性、专业性零工驿站,重点服务行业阶段性、季节性、临时性用工需求;对用工需求分散、人员规模较小的地方,结合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家门口就业服务站等服务网点建设,灵活设立零工服务站点,向灵活就业人员就近提供服务。
二、明确功能定位。要坚持公益性,重点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免费提供规范可持续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要坚持普惠性,面向社会开放,扩大城乡服务覆盖范围,提高零工市场服务均等化和可及性。要坚持灵活性,充分发挥灵活、快速服务优势,适应灵活就业人员“临时、零散、灵活”需求和特点,提供多样化服务。要坚持兜底性,大力挖掘适合大龄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岗位,兜底帮扶其实现就业增收。
三、完善服务内容。各地要完善以即时快招服务为核心、以技能提升和权益维护服务为支撑的零工驿站基本服务,重点提供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撮合服务、职业指导服务、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信息推介服务、培训需求信息收集服务、权益维护指引服务。支持就业、社保、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关系等公共服务事项逐步进驻驿站,推动服务下沉,开展劳动用工法制宣传,主动为符合条件人员提供失业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相关就业补贴政策落实、协助办理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矛盾调处、争议调解仲裁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围绕灵活就业人员求职就业实际需求,完善便民服务设施,提供车辆即停即走、工具借用寄存、候工休息以及平价超市、住宿餐饮和车辆接送等服务,为灵活就业人员务工提供便利条件。
四、优化线上服务。各地要依托湖北公共招聘网、湖北零工驿站小程序以及本地就业服务平台,及时做好求职和用工信息录入、审核等工作,完善信息发布、智能分析和自动推送等功能,帮助灵活就业人员和用工主体通过线上开展匹配对接、确认结果、快速到岗。要结合本地实际定期汇总分析求职人员信息、招聘岗位信息、匹配结果信息、工资价位信息等相关数据,动态掌握灵活就业供求变化趋势,推广“大数据+铁脚板”服务模式,支持零工驿站精准实施就业服务。要结合就业服务“一库一平台”建设,将零工驿站供求信息及时上传省级就业信息平台,实现全省零工驿站信息统一归集、多点联通、集中发布,精准匹配。
五、加大共建力度。各地要加强与工会等部门合作,整合资源、凝聚合力,推动零工驿站与爱心驿站等联合共建,实现场所共用、功能融合、活动联办、政策共享,促进零工驿站服务多元、质效提升。要明确共建双方的管理职责,按照“谁主导、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联合管理,由主导方负责服务场所维护、派驻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与有建设意愿的人力资源机构、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合作,在基层设立网点,参与市场运营,促进零工驿站多元化。
六、健全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明确零工驿站和工作人员职责,全面落实首问负责、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等制度,主动公开服务项目、办事指南、开放时间、服务电话和投诉举报渠道等事项。全省要统一零工驿站命名,统一业务流程和服务标准,统一使用服务标识标志,提高服务场所辨识度。要建立工作日志台账制度,记录分析零工驿站主要业务开展情况,加强日常服务绩效考核。要协同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规范市场秩序,确保零工驿站安全运行。
七、加强队伍建设。要综合考虑当地灵活就业人员规模、行业用工特征、零工驿站辐射范围等因素,按照服务对象数量的一定比例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要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运营管理单位委派、社会聘用、志愿者招募等渠道,充实零工驿站工作人员队伍。加强零工驿站工作人员常态化能力培养,定期组织职业指导师、劳动保障协理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调解员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专家等深入零工驿站,为网点服务人员提供业务指导和工作支持,提高专业素质和能力。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严格考核制度,督促引导工作人员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八、规范运行模式。对人社部门自行运作的零工驿站,明确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职责。对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挂零工驿站牌子的,要在综合服务场所划分灵活就业服务专区或设立专门服务窗口,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一站式”服务。对委托社会力量运行管理的零工驿站,要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要求,规范操作程序,明确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严格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定期开展运行情况评估,对评估结果不合格、不符合公益性质的零工驿站及时予以退出。
九、强化组织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零工驿站规范化建设工作,作为人社部门抓窗口建设、促队伍发展、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明确规范化建设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推进。要结合本地实际,从基础建设、功能定位、服务开展、规范管理、供给保障等方面,定期对零工驿站开展考核评价,重点围绕零工驿站作用发挥和服务效果进行评价。省厅将每年在全省开展零工驿站服务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选树一批服务示范零工驿站,通过典型引导,带动提升零工驿站整体服务水平。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音频解读】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工驿站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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