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社规〔2012〕5号
为加快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年金的积极作用,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吸引和留住人才,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促进我省经济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04〕81号)和原省劳动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和〈广东省企业年金合同备案与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粤劳社〔2005〕98号)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企业年金工作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每年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用人单位为全体员工支付的企业年金缴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年金的职工个人缴费以及单位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部分的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由单位按规定代扣代缴。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可在企业年金方案中约定,有以下三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形之一的,对本劳动合同期内分配给职工的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重新划定归属,未归属职工部分划返单位账户。对于未归属职工的单位缴费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职工如向有关部门申请退还的,用人单位应给予协助。
(一)除《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以下情形外的原因,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人身安全的。
(二)因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下列情形的原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因其他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期满续订劳动合同的,已分配并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总额归属职工本人所有。
四、民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经单位与工会通过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可分期分批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五、申请企业年金方案备案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关于报送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的函(一式六份);
(二)企业年金实施方案(一式六份);
(三)企业年金情况审核表(一式六份);
(四)用人单位与职工集体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的决议(一式六份);
(五)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有关情况说明(一式一份);
(六)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实施起始时间上年度以来每年单位通过劳动年审的资料(一式一份);
(七)经济效益审计报告(一式一份)。
民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企业年金方案备案还需报送能说明用人单位为民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材料(一式一份)。
民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如不能提供经济效益审计报告的,可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或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可的反映单位经济状况的材料。
六、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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