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要求以及医保信息技术规范,实现与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电子处方中心有效对接;
(二)实现与国家医保平台智能监管子系统的进销存功能模块有效对接;
(三)配备支持核验身份设备;
(四)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1名执业药师在岗审方;
(五)具备医保药品管理、财务管理、医保费用结算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条件的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可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交申请,经双方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疗保障服务补充协议,纳入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并按规定提供普通门诊统筹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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