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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年度清算的规则是什么?

  答: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下列规则分别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职工医保一档、职工医保二档及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费用进行年度清算:

  (一)确定年度预清算总额

  普通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的年度预清算总额为年度清算周期内对应的月度预清算总额之和。

  (二)确定结余留用或超支分担金额

  年度清算周期内的实际医保统筹基金记账金额与年度预清算总额的比值(以下简称基金使用率)低于(含)100%的,为基金结余;高于100%的,为基金超支。

  1.基金结余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按比例留用部分结余费用。结余留用金额=年度预清算总额×结余留用比例,结余留用比例按照下列规则计算:

  (1)基金使用率<80%的定点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比例=0;

  (2)80%≤基金使用率<90%的定点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比例=基金使用率-80%;

  (3)90%≤基金使用率≤100%的定点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比例=1-基金使用率。

  2.基金超支的定点医疗机构,超支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基金按比例分担。医保基金需分担金额=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超支10%(含)以内的费用×70%。超支10%以上的费用医保基金不分担。

  (三)确定年度医保基金支付金额

  基金结余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医保基金支付金额=实际医保统筹基金记账金额+结余留用金额;基金超支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医保基金支付金额=年度预清算总额+医保基金需分担金额。

  (四)确定年度清算应拨付费用

  年度清算应拨付费用=年度医保基金支付金额-按月预结算费用之和。年度清算应拨付费用优先从留存在该定点医疗机构的历史结余中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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