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深圳市政府或者深圳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成立文件,或者具有深圳市事业单位管理登记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具有法人资格,其法人结构治理和运行机制健全、制度完善;
3.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场所和设施,科研场所面积大于300平方米;
4.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相对稳定收入来源,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市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规定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行业,即代码73(研究和试验发展)、代码74(专业技术服务业)或者代码75(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等行业;
2.具有法人资格,法人结构治理和运行机制健全、制度完善;
3.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科研场所面积大于300平方米;
4.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相对稳定收入来源,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2.具有法人资格,法人结构治理和运行机制健全、制度完善;
3.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科技活动;
4.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场所和设施,科研场所面积大于300平方米;
5.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6.具有相对稳定收入来源,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四)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成立;
2.具有法人资格,法人结构治理和运行机制健全、制度完善;
3.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科技活动;
4.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场所和设施,科研场所面积大于300平方米;
5.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6.具有相对稳定收入来源,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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