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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4〕2号)

深建规〔2024〕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运行管理,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5月20日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运行管理,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的诚信综合评价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以下简称消纳场所),包括依法依规建设并投入运营的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以及已取得消纳备案文件的综合利用厂、临时消纳点、回填工地和水运中转设施。

  本办法所称诚信综合评价,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在评价周期内采集消纳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动态考核评分信息以及消纳场所消纳过程中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对消纳场所经营管理单位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回填工地、临时消纳点消纳备案文件记载的设计消纳量不足二十万立方米的,不参与诚信综合评价。

  第四条 消纳场所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标准、评价等级和处理规定办理。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消纳场所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工作。

  各区(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消纳场所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第二章 信息采集、记分规则和诚信等级

  第六条 区主管部门组织采集评价周期内消纳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动态考核评分信息和下列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包括:

  (一)安全生产类: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环境保护类:违反扬尘、噪声防治管理相关规定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质量管理类:违反产品(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

  (四)消纳规范类:违反联单管理和消纳作业管理相关规定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七条 区主管部门可以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网站上以主动查询的方式采集行政处罚信息。

  第八条 消纳场所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实行动态扣分制。初始分值为一百分,区主管部门采集相关信息后,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扣分:

  (一)经营管理单位动态考核评分信息按附表评分内容和标准执行;

  (二)属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类行政处罚信息的,每条记二十分;属于质量管理、消纳规范类行政处罚信息的,每条记十分。

  评价周期届满后,扣分自动清零。

  第九条 区主管部门每年度开展一次消纳场所诚信综合评价。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评价周期内,消纳场所消纳周期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个年度的,评价周期以其实际消纳周期为准;消纳周期不足六个月的,不参与评价,不评定诚信等级。

  第十条 消纳场所诚信综合评价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具体评定标准如下:

  (一)评价得分为九十分及以上的,诚信等级评定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为六十分及以上但不满九十分的,诚信等级评定为合格;

  (三)评价得分不满六十分的,诚信等级评定为不合格。

  经营管理单位在评价周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诚信等级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第三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记分情况完成诚信等级的评定,并将记分情况和诚信等级书面告知经营管理单位,并将评价结果汇总报送至市主管部门。经营管理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五日内申请复核,区主管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核实处理。

  第十二条 对诚信等级被评定为优秀的经营管理单位,市主管部门在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示范项目评定、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应用资金支持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区主管部门优化其经营管理的消纳场所的日常检查频次。

  对诚信等级被评定为不合格的经营管理单位,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加强监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表: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动态考核评分表

相关法规/解读

(图解)《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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