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符合21号公告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等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同时,对《退(抵)税申请表》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附件1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退(抵)税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6月7日
相关政策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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