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管理工作,规范职称评审程序,推进职称评审下放,切实提高职称评审质量,探索建立完善专业人才评价体系,根据《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15日
深圳市社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进一步推动社会组织有序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培育、扶持和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职称评审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称评审,是指职称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省、市规定,组织社会组织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称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组织。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作为职称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职称管理部门遴选社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中选优;运作规范,标准公开;探索创新,动态调整;加强监管,确保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社会组织应坚持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依据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七条 职称管理部门应加强与民政、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通报和共享,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
第二章 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申请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列入该年度市民政部门公布的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三)申请开展的职称评审专业应在本市具备评审事权的职称系列和专业范围内,且社会组织在该专业领域具有明显的组织优势和专业优势,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已形成一定规模,具备一定的职称申报人数。
(四)具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行业专家、信息发布平台等基本条件。
(五)具有健全的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设有专门的工作机构统筹负责职称评审工作,并明确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
(六)设有专门负责纪律监督的机构或监察人员,能够保障职称评审工作的公益性、中立性和非营利性,近3年没有发生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已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社会组织申请增加职称评审专业的,应符合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且在行业内认可度高,并报职称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条 社会组织申请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或申请增加职称评审专业,应当向职称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包含社会组织简介、负责人基本资料、机构资质、专业领域范围、开展目的、开展情况等内容,并说明社会组织现办公地址电话、专职工作人员数量、办公场所面积、会员数量、专家库、刊物、网站等情况。
(二)可行性报告。包含社会组织发展概况、专业相关性分析、科研创新和技术攻关情况、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情况、行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能力分析、评委情况、开展职称评定工作办法、职称评价机制、评审纪律等能反映本组织胜任职称评审工作的内容。
(三)申报书与可行性报告所涉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专家库专家名册、承接过政府职能转移或购买服务事项、民政部门印发的年度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结果公告文件、获得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事项等。
第十一条 职称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提交申报的材料进行核查,组织专家对社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并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的申报,职称管理部门对申请予以退回并不再受理,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民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职称管理部门对拟同意的申报事项,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申报事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社会组织,列入当年度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社会组织目录。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应制定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管理办法,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纪律要求;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建立完善的职称评审投诉、举报核查机制。
社会组织应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职称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承担职称评审权限内的组织、管理、监督、受理举报、核查等职能。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职称评审工作相关规定。
(二)不得利用职称评审工作谋取利益。
(三)不得泄露申报单位、申报个人、评委的相关信息,在职称评审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任何与职称评审相关信息。
(四)申报本社会组织职称评审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社会组织该年度职称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
(五)不得从事其他有可能影响职称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在职称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当年度国家、省和市规定的评审工作的申报标准和程序要求,有序组织职称评审工作,并就职称评审工作实行自律管理。
对于符合申报条件、材料完整的职称评审申报人,不得拒绝受理;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职称评审申报人,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齐后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七条社会组织组建评审委员会应报相关职称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第十八条社会组织应做好职称评委库建设工作,统筹规划,优化入库专家结构,按程序随机抽取当年度职称评委,按规定做好评委名单的保密工作,与评委签订工作纪律和诚信承诺书,并加强职称评审现场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对于调离本专业岗位、退休及其他不能履行职责情形的评委,社会组织应及时调整并呈报职称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社会组织对职称评审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评审记录等资料应自产生之日起保存至少十年,对申报人的申报资料应自申报之日起保存至少三年。
第二十一条 职称评审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实行收支两条线。社会组织不得设立与职称评审相关的任何收费项目,并自觉接受审计和监督,确保职称评审工作的公益性、中立性和非营利性。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应在每年度的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职称管理部门提交开展工作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应包含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基本情况、改革创新情况、年度考核指标自评得分情况以及机构年检和资质变更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 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及其委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职称评审工作纪律,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二)不得利用职称评审工作谋取利益。
(三)评审过程实行封闭管理,评委名单不对外公布,评委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向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
(四)评委有近亲属或其他有直接利害关系人参加职称评审时,应当申请回避,或者由社会组织通知其回避。
(五)不得从事其他有可能影响职称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评委在评审过程中独立评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或职称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评委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相关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在评审报告上书面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六条申请组建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条件以及核准备案的具体办法,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第五章 遴选考核
第二十七条 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社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遴选工作和组织实施,对开展职称评审的社会组织实行动态管理,一年考核一次,并形成社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目录。必要时,职称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调整。
第二十八条 职称管理部门根据本年度职称评审工作要求,制定并公布社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年度考核方案。考核周期一般为一年。
第二十九条职称管理部门根据本年度社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年度考核方案,审核社会组织自评报告,对照监管情况、满意度等信息,按考核指标逐项对社会组织职称评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同时抄送市民政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三十条 社会组织在开展职称评审工作中出现以下严重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职称评审的。
(二)擅自篡改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的。
(三)评审委员会会议中出现有评委拉票、串票、代投票等情况的。
(四)出现违规收费并查实的。
(五)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职称管理部门建立以下考核结果运用机制:
(一)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自下个年度起不再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二)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自第三个年度起不再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三)考核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职称管理部门可择优让其参与有关职称制度改革任务。
第三十二条职称管理部门根据当年各社会组织申报职称评审的实际人数和工作量,向其拨付职称评审费用。对开展并组织实施省、市职称制度改革事项的社会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支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职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质询、约谈、“双随机”抽查、组织考核等形式,对各社会组织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
被检查的社会组织、评审委员会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三十四条 职称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举报,职称管理部门在发布当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时,同步公布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社会组织目录,以及投诉举报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
第三十五条 职称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整个实施过程进行监管;对投诉、举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要求行业组织先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上报职称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为重点监管对象,职称管理部门可指派工作人员到职称评审现场进行监督。
(一)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未满三年的。
(二)上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
(三)通过与民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发现存在需整改的问题以及违法违规等情形的。
(四)投诉较多、曾出现过违规等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监管中发现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职称管理部门应责令社会组织立即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可以停止该社会组织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属于严重违反评审规范和程序的,职称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停止该社会组织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另行组织。
(一)因组织不善、管理不严等原因出现评审风险。
(二)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有弄虚作假等不予配合监督检查情节。
(三)开展职称评审社会组织或其工作人员、评委等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四)因其他违规违规行为被其他部门查处或者被起诉。
第三十八条职称管理部门加强对社会组织的业务培训,优化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落实对社会组织的监管措施。
第七章 惩戒措施
第三十九条对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社会组织,应设置五年的限制期。在限制期内,职称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该社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申请,也不再受理该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任职的其他社会组织的申请。
第四十条 社会组织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由职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社会组织,暂停其评审资格直至收回评审权。
第四十一条社会组织参与职称评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工作纪律,暂停其所在社会组织承接的职称评定工作直至该人员离职。职称管理部门可将该人员列入从事职称评定工作异常名录,设置5年的限制期。在限制期内,不受理有该人员任职的社会组织提出的承接职称评定工作的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对开展职称自主评价的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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