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一、取消部分出口退(免)税申报事项
(一)纳税人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取消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停止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纳税人因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相关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取消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停止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资料。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简化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
(一)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停止报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二)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时,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仅需填报变更的内容。该备案表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发布。
(三)生产企业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件1)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2),停止报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办理消费税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附件3)。
(四)生产企业办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附件4)。企业获取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数据与实际业务不一致的,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附件5)。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首次纳税申报时申报调整。
(五)外贸企业以及横琴、平潭(以下简称区内)购买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附件6)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附件7),停止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区内企业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区内企业退税入区货物明细申报表》《区内企业退税汇总申报表》。
(六)纳税人办理已使用过且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设备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附件8),停止报送《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七)纳税人办理购买水电气、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附件9),停止报送《购进水电气退税申报表》。
(八)纳税人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停止报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其中,办理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0);办理其他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1)和《跨境应税行为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附件12)。
(九)纳税人办理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免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航天发射业务免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3);办理其他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4),停止报送《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三、优化出口退(免)税办税程序
(一)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根据现行规定应在申报表中填写业务类型的,按照优化后的《业务类型代码表》(附件15)填写。
(二)纳税人发现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有误的,应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附件16),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的,即可撤回该批次(所属期)申报数据。
纳税人自愿放弃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的,应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或者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的,即可撤回该笔申报数据。已撤回申报数据涉及的相关单证,不得重新用于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三)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免税卷烟,因指定口岸海关职能变化不办理报关出口业务,而由其下属海关办理卷烟报关出口业务的,自海关职能变化之日起,下属海关视为指定口岸海关。从上述下属海关出口的免税卷烟,可按规定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已实施通关一体化的地区,自本地区通关一体化实施之日起,从任意海关报关出口的免税卷烟,均可按规定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四、简化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
(一)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附件17),停止报送纸质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二)纳税人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附件18),停止报送《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在《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上填写核实结果并反馈纳税人。
1.出口货物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核实结果填写“未退税”。
2.已申报但尚未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方式的,待纳税人撤销免抵退税申报后,或者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本月或次月申报免抵退税时以负数冲减原申报数据后,核实结果分别填写“未退税”“已补税”;适用免退税方式的,待纳税人撤销出口退(免)税申报后,核实结果填写“未退税”。
3.已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方式的,待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本月或次月申报免抵退税时以负数冲减原申报数据后,核实结果填写“已补税”;适用免退税方式的,待纳税人补缴已退税款后,核实结果填写“已补税”。
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纳税人未按规定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的,在冲减数据前不得再次申报退(免)税。
(三)纳税人需要作废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交回原出具的纸质证明。
五、完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
(一)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中“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调整为“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M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二)年度评定结果于评定完成后的次月1日起生效,动态调整和复评于评定完成后的次日起生效。新的管理类别生效前,已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仍按原类别办理。
(三)《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的“外贸综合服务业务”,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35号)中关于代办退税业务的规定。
六、增加出口退(免)税便捷服务
(一)为便于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本次系统整合提供了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三种免费申报渠道,供纳税人选用。
(二)为便于纳税人办理下列出口退(免)税事项,上述三种免费申报渠道中增加了便捷服务功能,纳税人可通过上述申报渠道,提出相关申请。
1.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
2.已办结退税的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发现申报数据有误而作申报调整;
3.将申请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途改为申报抵扣;
4.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作废;
5.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调整。
七、本公告未明确的其他出口退(免)税事项,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执行。
八、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江苏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自本地区金税三期工程系统出口退税管理模块上线之日起施行。《废止的文件条款目录》(附件19)中列明的条款相应停止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6月3日
附件:
附件1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xls
附件1 | ||||||||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 ||||||||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纳税人名称: | ||||||||
所属期: 年 月 |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 |||||||
项目 | 栏次 | 当期 | 本年累计 | 与增值税纳税 申报表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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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b) | (c) | ||||||
出口销售额 | 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美元) | 1=2+3 | — | |||||
其中:出口货物劳务销售额(美元) | 2 | — | ||||||
跨境应税行为销售额(美元) | 3 | — | ||||||
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人民币) | 4 | — | ||||||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5=6+7 | — | |||||
其中:出口货物劳务不得免征和 抵扣税额 | 6 | — | ||||||
跨境应税行为不得免征和 抵扣税额 | 7 | — | ||||||
进料加工核销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8 |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合计 | 9=5+8 | |||||||
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 免抵退税额 | 10=11+12 | — | |||||
其中: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额 | 11 | — | ||||||
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额 | 12 | — | ||||||
上期结转需冲减的免抵退税额 | 13 | — | — | |||||
进料加工核销应调整免抵退税额 | 14 | — | ||||||
免抵退税额合计 | 15 (如10-13+14>0则为10-13+14, 否则为0) | — | ||||||
结转下期需冲减的免抵退税额 | 16=13-10-14+15 | — | — |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 | 17 | — | — | |||||
应退税额 | 18(如15>17则为17,否则为15) | — | ||||||
免抵税额 | 19=15-18 | — | ||||||
声明:此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写的,本人(单位)对填报内容(及附带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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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经办人身份证号: 代理机构签章: 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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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 ||||||||
1“所属期”:按《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对应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税款所属年月填写。 | ||||||||
2.第1栏“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美元)”:按“第2栏+第3栏”计算填写。 | ||||||||
3.第2栏“出口货物劳务销售额(美元)”:按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销售额(美元)合计”填写。 | ||||||||
4.第3栏“跨境应税行为销售额(美元)”:按当期《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本期收款金额(美元)合计”+当期《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跨境应税行为营业额(折美元)合计”计算填写。 | ||||||||
5.第4栏“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人民币)”:按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销售额(人民币)合计”+当期《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跨境应税行为营业额(折人民币)合计”+当期《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跨境应税行为营业额(折人民币)合计”计算填写。 | ||||||||
6.第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第6栏+第7栏”计算填写。 | ||||||||
7.第6栏“出口货物劳务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合计”填写。 | ||||||||
8.第7栏“跨境应税行为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当期《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征退税率之差合计”+当期《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征退税率之差合计”计算填写。 | ||||||||
9.第8栏“进料加工核销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最近一次免抵退税申报至本次免抵退税申报期间税务机关核销确认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合计”填写。 | ||||||||
10.第8(c)栏:按上期结转本期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负数填写。 | ||||||||
11.第9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合计”:按“第5栏+第8栏”计算填写。当第5(a)栏+第8(a)栏>0,则第8(c)栏参与第9(a)栏计算:第5(a)栏+第8(a)栏+第8(c)栏<0,则第9(a)栏=0;第5(a)栏+第8(a)栏+第8(c)栏≥0,则第9(a)栏=第5(a)栏+第8(a)栏+第8(c)栏。当第5(a)栏+第8(a)栏≤0,则第8(c)栏不参与第9(a)栏计算:第9(a)栏=第5(a)栏+第8(a)栏。第8(c)栏参与本期计算后的余额在下期第8(c)栏列示。 | ||||||||
12.第9(c)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合计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按当期本表第9(a)栏-最近一次免抵退税申报下一属期至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栏次的合计数+税务机关核准的最近一期本表的第9(c)栏计算填写。本公告生效前最近一期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第25(c)栏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填报在本栏。企业应做相应账务调整,并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栏次进行调整。 | ||||||||
13.第10栏“免抵退税额”:按“第11栏+第12栏”计算填写。 | ||||||||
14.第11栏“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额”:按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免抵退税额合计”填写。 | ||||||||
15.第12栏“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额”:按当期《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跨境应税行为销售额乘退税率合计”+当期《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退税率合计”计算填写。 | ||||||||
16.第13栏“上期结转需冲减的免抵退税额”:按上期本表“结转下期需冲减的免抵退税额”填写。本公告生效前最近一期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结转下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在本公告生效后首次填报本表时填写在本栏。 | ||||||||
17.第14栏“进料加工核销应调整免抵退税额”:按最近一次免抵退税申报至本次免抵退税申报期间税务机关核销确认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应调整免抵退税额合计”填写。 | ||||||||
18.第15栏“免抵退税额合计”:按“第10栏-第13栏+第14栏”计算填写,当计算结果小于0时按0填写。 | ||||||||
19.第16栏“结转下期需冲减的免抵退税额”:按“第13栏-第10栏-第14栏+第15栏”计算填写。 | ||||||||
20.第17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按同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填写。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按“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据实填写。 | ||||||||
21.第18栏“应退税额”:如第15栏>第17栏,则等于第17栏,否则等于第15栏。 | ||||||||
22.第19栏“免抵税额”:按“第15栏-第18栏”计算填写。 | ||||||||
23.第(b)列“本年累计”:按对应栏次的本年累计数填写。 | ||||||||
附件2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xls
附件2 | ||||||||||||||||||||||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 ||||||||||||||||||||||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纳税人名称: | ||||||||||||||||||||||
所属期: 年 月 |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 |||||||||||||||||||||
序号 | 出口 发票号 | 出口 货物 报关 单号 | 出口 日期 | 代理出口 货物 证明号 | 出口 商品 代码 | 出口 商品 名称 | 计量 单位 | 出口 数量 | 出口销售额 | 申报 商品 代码 | 征税率 | 退税率 | 计划 分配率 | 进料加工 保税进口 料件组成 计税价格 | 国内购进 免税原材料 价格 | 不得免征 和抵扣税额 | 免抵退 税额 | 进料 加工 手(账)册号 | 先退税后核销 出口 合同号 | 业务类型 | 备注 | |
美元 | 人民币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11×15 | 17 | 18=(11-16-17)×(13-14) | 19=(11-16-17)×14 | 20 | 21 | 22 | 23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说明: | ||||||||||||||||||||||
1.“所属期”: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对应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税款所属年月填写。 | ||||||||||||||||||||||
2.第1栏“序号”:按八位流水号填写,从00000001到99999999。 | ||||||||||||||||||||||
3.第2栏“出口发票号”:按出口发票的号码填写。视同出口等无需开具出口发票的业务,按税务机关要求填写。 | ||||||||||||||||||||||
4.第3栏“出口货物报关单号”: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海关编号+0+项号填写,共21位;实际业务无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按税务机关要求填写;委托出口的此栏不填。 | ||||||||||||||||||||||
5.第4栏“出口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出口日期填写;经保税区出口的,填写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委托出口的,填写《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的出口日期;非报关出口的,填写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日期。 | ||||||||||||||||||||||
6.第5栏“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18位)+两位项号(01、02…)填写,项号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所列顺序编写,自营出口的此栏不填。 | ||||||||||||||||||||||
7.第6栏“出口商品代码”: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商品代码对应的退税率文库中基本商品代码填写。无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按出口发票中货物名称对应的退税率文库中的基本商品代码填写。 | ||||||||||||||||||||||
8.第7栏“出口商品名称”:按退税率文库中商品代码对应的名称填写,或按商品实际名称填写。 | ||||||||||||||||||||||
9.第8栏“计量单位”:按出口商品代码在退税率文库中的计量单位填写。 | ||||||||||||||||||||||
10.第9栏“出口数量”:按本次申报的出口数量填写,如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与申报计量单位不一致的,应按申报计量单位折算填写。 | ||||||||||||||||||||||
11.第10栏“出口销售额(美元)”:填写出口发票上列明的美元离岸价,非美元价格成交或成交方式非FOB的,需折算填写。 | ||||||||||||||||||||||
12.第11栏“出口销售额(人民币)”:填写出口发票上列明的人民币离岸价。 | ||||||||||||||||||||||
13.第12栏“申报商品代码”:如果属于按出口商品主要原材料退税率申报退税的,按主要原材料商品代码填写。不属于此类情况的,此栏不填。 | ||||||||||||||||||||||
14.第13栏“征税率”:按在境内销售商品法定增值税税率填写。 | ||||||||||||||||||||||
15.第14栏“退税率”:按退税率文库对应出口商品的退税率填写;如退税率有特殊规定,按政策规定的退税率填写。 | ||||||||||||||||||||||
16.第15栏“计划分配率”:按当前有效的计划分配率填写。如进料加工手(账)册已完成核销,则按照对应手(账)册的实际分配率填写。 | ||||||||||||||||||||||
17.第16栏“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按“第11栏*第15栏”计算填写。 | ||||||||||||||||||||||
18.第17栏“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价格”:按用于加工出口货物的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国内免税原材料价格填写。 | ||||||||||||||||||||||
19.第18栏“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第11栏-第16栏-第17栏)*(第13栏-第14栏)”计算填写。 | ||||||||||||||||||||||
20.第19栏“免抵退税额”:按“(第11栏-第16栏-第17栏)*第14栏”计算填写。 | ||||||||||||||||||||||
21.第20栏“进料加工手(账)册号”: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进料加工手(账)册号填写。 | ||||||||||||||||||||||
22.第21栏“先退税后核销出口合同号”:按先退税后核销业务的出口合同号填写。 | ||||||||||||||||||||||
23.第22栏“业务类型”:按出口业务在《业务类型代码表》中对应的“业务类型代码”填写。 |
附件3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xls
附件4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xls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
附件5 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xls
附件6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xls
附件7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xls
附件8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xls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
附件9 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xls
附件10 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xls
附件11 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xls
附件12 跨境应税行为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xls
附件13 航天发射业务免退税申报明细表.xls
附件14 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明细表.xls
附件15 业务类型代码表.xls
附件16 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xls
附件17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xls
附件18 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xls
附件19 废止的文件条款目录(0526新).xls
相关政策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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