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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19号)

深人社规〔2018〕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根据《深圳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结合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际,对《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深劳社〔2006〕41号)进行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1日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成绩的核查,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以下简称成绩核查)是对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技能鉴定办)组织的深圳市社会化鉴定职业资格评价、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成绩进行复核检查,核查项目包括理论知识考核成绩、技能操作考核成绩和综合评审成绩。

  第三条 成绩核查工作由市技能鉴定办负责。

  第四条 成绩核查范围包括:

  (一)理论知识考核主观题是否有漏评,算分、合分、登分是否有误;

  (二)理论知识考核客观题(含涂答题卡和计算机无纸化)是否有漏评、漏登,导致无考试成绩的;

  (三)技能操作考核是否有漏评、漏登,算分、合分、登分是否有误;

  (四)综合评审的算分、合分、登分是否有误。

  对理论知识考核主观题、技能操作考核、综合评审的考评人员评分标准持有异议的,不属于核查范围。

  第五条 考生对本人的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有异议要求核查的,应在成绩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技能鉴定办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 市技能鉴定办应当自收到成绩核查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通知申请人。经核查成绩有误的应当同时予以变更。

  第七条 在成绩核查过程中,考生本人不得查看试卷。

  第八条 工作人员在算分、合分、登分中因主观原因造成成绩有误的,由市技能鉴定办视情节通知相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 国家和广东省的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核查结果由市技能鉴定办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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