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我局对200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将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9件规范性文件延长有效期。具体如下:
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规〔2007〕4号)
2.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亡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规〔2007〕5号)
3.《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订〈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人入境在深圳就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社规〔2009〕7号)
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劳社规〔2009〕13号)
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小企业贷款贴息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3〕7号)
6.《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新招聘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14〕9号)
7.《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14〕18号)
二、延长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
1.《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2〕87号)
2.《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实施深军转〔2002〕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34号)
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职称政策的通知》(深人发〔2003〕67号)
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3号)
5.《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5号)
6.《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5〕42号)
7.《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5〕165号)
8.《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10〕12号)
9.《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0〕16号)
本次延长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自原有效期到期后顺延五年有效期,到期自行失效。本次延长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按照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的有关编制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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