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3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各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在总结往年继续教育工作的基础上,对照《条例》检查完善继续教育工作,严格依法管理继续教育工作。
二、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管理
为规范我市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工作,根据《条例》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将组织认定我市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请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本系统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按通知要求开展备案工作。
(一)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由办学地点所在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填写备案意见并加盖公章);
2.施教机构法人资格证书及办学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施教机构办公场地证明(自有房产的出具《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租赁校舍办学的,需提交经过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约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施教机构管理人员、兼职及专职教师名单1份和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施教机构管理制度(包括教学组织管理制度、学员考核管理制度、继续教育申报管理制度以及培训效果评估制度等);
6.施教机构符合消防、卫生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施教机构的物价部门培训费收费依据。
(二)施教机构管理。
施教机构应及时申报继续教育年度培训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办班时间、地点、规模、课程设置、收费标准等,认真做好继续教育数据录入工作,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上报年终总结和专题总结。我局将在每年底对备案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年度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布。
三、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登记工作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条例》要求如实登记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准确载入个人专业技术档案和继续教育证书,严格核查验证,加强证书颁发和管理工作。请各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施教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站(网址:http://gdrst.gdhrss.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jxjyglxt/index.html),进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注册并按要求登记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各单位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1.《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2.《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321号)
(联系人:朱婷;联系电话:25985890)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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