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9号)有关要求,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引领作用,提升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水平和赛事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共同制定了《深圳市职业技能竞赛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6年9月20日
深圳市职业技能竞赛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升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水平和赛事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及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职业技能竞赛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指由本市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业或职业(技工)院校等单位主办或承办,举办地在深圳,且列入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的年度竞赛计划的国际竞赛、国家级一类(二类)竞赛、广东省级一类竞赛和深圳市级一类竞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竞赛资助是指市财政资金对第二条所列竞赛的主办或承办单位举办竞赛的必要费用支出进行补助。
以财政资金为主要经费来源的竞赛,不纳入本办法资助范围。
第四条 竞赛资助资金主要用于竞赛组织、方案制定、命题和评判人员劳务费、办公费、场地租用费、材料损耗费、选手奖励、竞赛宣传费等, 不得用于竞赛主办或承办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等支出。
第二章 管理责任与分工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竞赛资助资金的管理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核竞赛资助资金年度预算、决算,报市政府审定;
(二)负责监督管理竞赛资助资金支出,指导、检查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是竞赛资助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竞赛资助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
(二)负责受理、审核竞赛资助项目,发放资助资金;
(三)负责加强竞赛资助资金的监管,开展绩效评价;
(四)委托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资助工作。
第七条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办公室是竞赛资助资金的具体实施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竞赛资助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草案;
(二)受理、初核竞赛资助项目,向受资助单位发放资助资金;
(三)按照市财政部门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章 资助分类及标准
第八条 竞赛资助遵循分类原则。依据广东省物价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工种)收费分类标准分为A类、B类、C类。以新开发的职业(工种)和专项职业能力进行竞赛的,参照C类执行。本市对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工种)分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根据竞赛类别和竞赛资助类型,执行不同的资助标准:
(一)国际竞赛A类资助50万元、B类资助40万元、C类资助30万元;
(二)国家级一类竞赛A类资助25万元、B类资助22万元、C类资助20万元;
(三)国家级二类A类资助18万元、B类资助15万元、C类资助12万元;
(四)广东省级一类A类资助18万元、B类资助15万元、C类资助12万元;
(五)深圳市级一类竞赛A类资助18万元、B类资助15万元、C类资助12万元。
第十条 竞赛经费总规模小于资助标准的,按实际支出金额资助。
第十一条 同一单位每年受资助项目不超过两项,申请资助项目超过两项的,按资助标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资助额度。
第四章 资助条件及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 竞赛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在申请资助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竞赛主办或者承办单位为本市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业或职业(技工)院校等单位;
(二)竞赛主办或者承办的竞赛举办地在深圳,且列入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的年度竞赛计划,竞赛等级为国际竞赛、国家级一类(二类)竞赛、广东省级一类竞赛和深圳市级一类竞赛;
(三)根据竞赛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并顺利完成各项竞赛工作。
第十三条 竞赛资助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和发放。
第十四条 竞赛主办单位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中确定一个单位为竞赛资助资金申请单位。竞赛有多个主办单位的,需由所有主办单位共同确定申请单位。申请单位须于竞赛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竞赛资助申请材料,包括:
(一)《深圳市职业技能竞赛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竞赛情况总结报告;
(三)竞赛成绩原件及汇总表;
(四)竞赛影像、图片和报刊剪辑等资料;
(五)申请单位用于接收资助的银行账号资料。
以上资料需由竞赛所有主办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逾期提交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经告知逾期仍未补齐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每季度集中审核竞赛资助申请。经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列入拟发放竞赛资助名单;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于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拟发放竞赛资助单位名称、竞赛项目名称、资助额度等信息在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竞赛资助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监督竞赛实施过程。对出现以下情形的竞赛,将不予拨付竞赛资助资金:
(一)未按国家规定组织竞赛命题工作或违反保密规定造成竞赛试题泄密的;
(二)未按照竞赛规则和评判标准进行客观、公正评判,造成竞赛成绩失实的;
(三)组织管理不善,竞赛现场混乱,出现集体舞弊行为的;
(四)其他影响竞赛正常举办的情形。
第十九条 受资助的单位应当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合理使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有权对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对于受资助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资助资金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回资助资金,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5年内不得申请本办法规定的资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竞赛资助资金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竞赛资助资金实行年度预算总控管理,资助资金及其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年度预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直接举办竞赛或组队参加市外竞赛的费用支出,按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区或新区可参照本办法设立本区(新区)竞赛资助资金,并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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