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吸引和扶持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加强对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23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6年8月16日
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和扶持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加强对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23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9号)和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补贴资金的申请、评审、拨付与管理。
补贴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和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无偿资助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和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补贴资金管理方面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编制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按批复实施;
(二)编制并发布补贴资金年度资助申报指南;
(三)组织对申请单位的项目评审、实地考察和社会公示;
(四)按规定下达补贴资金使用计划;
(五)负责补贴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组织项目验收,开展项目绩效评估;
(六)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补贴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深圳市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市外专局”)具体负责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实施。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在补贴资金的管理方面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审核、批复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决算;
(二)按规定办理补贴资金指标下达;
(三)监督管理补贴资金预算执行,指导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根据需要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四)参与制定补贴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 各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在补贴资金的管理方面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受理资助申请,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二)协助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开展项目实地考察;
(三)组织对获资助单位的中期验收;
(四)配合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组织获资助单位开展绩效评估和绩效检查评价。
第二章 资助计划、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市政府引进海外人才工作目标,编制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年度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制定年度资金收支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补贴资金资助范围:
(一)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资助(以下简称“创业资助”);
(二)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资助,主要包括完善留学人员创业园公共服务项目、留学人员创业(就业)培训项目以及参加与引进留学人员相关的展会项目(包括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大会、广州留交会等);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创业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一等资助100万元,二等资助50万元,三等资助30万元。特别优秀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第十条 补贴资金总额的80%以上应当用于创业资助,且原则上用于一等资助的补贴资金金额不低于创业资助资金总额的30%。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及其所在企业只能获得一次创业资助。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助标准,根据实际申报情况及补贴资金安排情况确定,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确需超过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创业资助主体是来深创业的留学人员。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申请创业资助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获得市外专局颁发的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二)担任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者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
(三)必须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不少于30万元;
(四)所在企业属我市重点扶持和发展的产业;
(五)所在企业具有与申报项目相符的场地、研发设备和人员情况,且经营正常。
创业资助申请应当在申请人所在企业注册成立的6至36个月内提出。
第十五条 具备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留学人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申请不同等级的创业资助:
(一)一等资助条件:申请人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或者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1年以上,具有在国(境)外5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持有所在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所开展的项目技术先进、可行、有重大突破。持有重要发明专利技术或者为深圳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留学人员,经专家评定特别具有发展前景的项目可不受学历、经历条件限制。
(二)二等资助条件:申请人在国(境)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者为访问学者,具有在国(境)外3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持有所在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50万元以上。所开展的项目技术先进、可行,具有创新性。持有重要发明专利技术或者为深圳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留学人员,经专家评定特别具有发展潜力的项目可不受学历、经历条件限制。
(三)三等资助条件:申请人在国(境)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者为访问学者,具有在国(境)外1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所开展的项目经专家评定所申报项目技术具有先进性和可行性。
(四)经专家评定,特别优秀的项目,可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助。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完善留学人员创业园所需设备、软件或者服务,以及服务机构开展留学人员创业(就业)培训、项目对接、参加与引进留学人员相关的展会项目,可申报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助。
每个园区一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第十七条 申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因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二)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开展的项目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四)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流程
第十八条 补贴资金每年申报评审一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在其官方网站(www.szhrss.gov.cn)发布年度申报通知。
第十九条 申请创业资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
(四)商业计划书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科研项目或者成果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六)专利、著作权证书或者知识产权承诺书;
(七)留学人员简历。
上述材料凡复印材料均须验原件。
第二十条 创业资助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一)留学人员企业向注册地所属辖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汇总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召开项目评审说明会,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结果;
(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按照年度创业资助资金总量确定留学人员企业实地考察范围,组织实地考察,拟定创业资助名单,经市科技创新委确认无重复资助项目后报市财政部门复核;
(四)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其官方网站公示拟资助对象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
(五)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规定下达补贴资金使用计划;
(六)市外专局与获资助留学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签订《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使用合同书》,合同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用途、自筹资金投入、绩效评估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
(七)获资助单位应当开立监管账户,创业资助资金指标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下达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一次性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创业资助资金发放至获资助单位监管账户后,由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对获资助单位的资助款使用情况、企业及项目发展状况进行中期验收和实地考察,验收结果作为监管账户资助款项继续支付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助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一)留学人员创业园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项目建议书;
(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申请立项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组织专家评审,拟定资助资金计划,在其官方网站公示拟资助对象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下达资助计划;
(三)市外专局与获资助单位签订《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使用合同书》。合同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用途、绩效评估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资助款用于购买仪器设备或者软件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合同书内容应当包括政府采购计划。
(四)获资助单位为市、区预算管理单位的,资助资金指标由财政部门按规定下达获资助单位;获资助单位为非预算管理单位的,须开立监管账户,资助资金指标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下达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一次性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创业资助资金使用范围是:
(一)留学人员参加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或者展会费用;
(二)购置科研材料、科研设备等;
(三)留学人员所在企业房租、水电费、物业管理费;
(四)留学人员差旅费。
创业资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金应当按照申报的项目用途使用。
第二十五条 获资助单位监管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监管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用款的申请进行审核支付。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进度进行跟踪管理。资金使用超出范围,市财政主管部门可授权监管银行拒付。监管银行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并定期考核。
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对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绩效检查评价。
第二十七条 获资助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编制项目投资预算,负责项目实施;
(二) 对获得的补贴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 自领取款项之日起,开展资金使用自查、自评,并向市外专局提交项目进展(总结)报表和资助经费使用(决算)报表等自查、自评结果和相关资料;
(四) 接受有关部门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八条 获资助者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取消其资助资格,追回补贴资金。违反财政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补贴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做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专家资格;应当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负责补贴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有关资金绩效评估,依照市政府有关资金管理绩效检查考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安排解决。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人社规〔2012〕18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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