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通知如下:
一、被推荐人员应当符合《深圳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深办发〔2012〕10号,以下简称《选拔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在深圳全职工作2年以上,其参加选拔的业绩成果为在深工作期间取得。
二、《选拔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项“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或技术操作方面取得特别优异成绩,技术高超、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是指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的高技能人才:
(一)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或获得过南粤技术能手、鹏城工匠等称号,业绩突出,影响广泛的;
(二)长期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技艺精湛,在技术革新、培养技能人才或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人一次性发给政府特殊津贴50000元。
四、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交流服务平台,做好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服务保障工作,发挥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培养急需紧缺人才、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支撑、引领和带动作用。
五、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过程中应当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在评价中的主导作用,实行分类评价,提高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的精准度和科学性。
六、因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获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应当退回已领取的津贴;拒不退回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追回,并将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其人才奖项评选或本市人才优惠政策和资金资助申请。
具体申报事宜和时限,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的当年度选拔公告为准。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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