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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券申领发放试点工作的通知(2017版)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有关要求,加快技能型人才培养,促进企业提高竞争力,我市将于2017年6月19日起启动2017年度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券(以下简称培训券)申领发放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券发放对象

  试点期间,培训券重点面向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和优势传统产业中合法经营的企业发放。

  二、培训券使用范围

  培训券专项用于组织本企业员工参加技能类外部培训或企业内部培训。

  (一)参加外部培训的,应选择本市范围内由广东省、本市、各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依法批准设立且评估合格的职业培训机构或本市职业(技工)院校。

  (二)组织内部培训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属于建设有深圳市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企业;属于用人规模500人以上(以参加本市工伤保险人数计算),并经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审核确认具备开展内部技能培训条件的企业。

  三、培训券额度

  2017年度培训券总额度为5000万元,符合条件的企业申领培训券额度标准不超过30万元/家。

  四、申领及兑付流程

  (一)申领条件。

  申领培训券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属于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和优势传统产业;

  3.在本市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

  4.申领培训券时,企业应与培训券拟使用对象(参加培训员工)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连续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

  已成功申领2016年度培训券但未使用兑付的企业,不得申领2017年度培训券。

  (二)申领标准。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制定培训计划,按照人均培训成本据实申领培训券,申领标准最高不超过800元/人,培训成本低于800元/人的按实际成本申领。员工参加多个职业(工种)项目培训的,企业只能按其中一个培训项目申领培训券。企业申领培训券总人数不超过本企业员工总数的50%(以申领培训券时参加本市工伤保险人数计算),申请培训券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三)发放规则。

  属于建设有深圳市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且评估合格的企业以及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企业优先发放。其他企业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率高低(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基数)排序,确定培训券发放先后顺序,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在5000万元总额度内确定发放企业名单及额度。

  (四)提交申请。

  企业申领培训券之前,应据实制定可行的培训计划并准确核算培训成本。培训应按规范的职业(工种)项目进行,参照国家职业标准有关要求并结合实际设置课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2017年6月19日9:00至7月9日17:00期间,在深圳市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s://sz12333.gov.cn/ostoss/loginPage.jsp,以下简称网上系统)申领培训券,并扫描上传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3.企业现行培训制度文本、企业内部培训组织结构说明、过往组织企业内部培训佐证材料(仅限于符合本通知第二点第二款要求,且提出组织内部培训申请的企业)。

  (五)申领审核。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受理申请后,对企业是否符合培训券发放条件进行审核。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备未通过审核的企业,可在申请期限内补齐材料后重新提交申请。审核发现不符合申领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直接取消该企业申领2017年度培训券资格。

  (六)发放名单公示。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在官方网站对拟发放培训券企业名单及额度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间,如有举报投诉并经核查属不符合申领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发放培训券。

  (七)发放名单公布。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在公示及核查完毕后(2017年7月20日前),在官方网站公布培训券发放企业名单及额度。

  (八)培训方案事前备案。

  持券企业应将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发放的培训券额度、各班次培训具体方案和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在本企业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并在组织培训5个工作日之前,在网上服务系统按班次提交培训方案备案,录入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培训时间等详细信息。涉及外部培训的企业,须上传培训协议(含与培训机构、外聘授课教师的协议)。

  (九)组织培训。

  企业通过培训方案事前备案后,应按以下要求组织培训:

  1.按照申领培训券时所填报的计划组织开展培训,不得擅自更改培训内容;

  2.按照“面向一线员工、面向技能岗位、突出在岗提升”的原则,组织员工参加与本企业经营范围密切相关职业(工种)的技能提升培训;

  3.按照规范的职业(工种)项目组织培训,参照国家职业标准有关要求并结合实际设置课程,各班次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

  4.严格培训管理,做好考勤签到记录,出勤率不得低于80%;

  5.对培训过程进行照相、录像,每个班次培训照相不少于8张、录像不少于5分钟,并按班次和时间顺序整理存档;

  6.各项培训应于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对培训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培训组织不规范的,责令整改;发现弄虚作假或不符合申领资格的,对其持有培训券作废处理。

  (十)申请兑付。

  已完成培训的企业,应于2017年8月21日至11月30日期间,到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服务窗口(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人才园一层服务大厅40号窗口)一次性提交培训券兑付申请及《培训券兑付申请表》(网上系统填制后打印,加盖公章)。未按计划实施培训的企业应进行书面说明(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

  (十一)兑付申请审核。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对企业的兑付申请进行审核,根据培训实施情况核定兑付金额。审核发现属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可在兑付申请期限内补齐材料后重新提交申请;审核发现未按要求组织培训或不符合兑付条件的,不予兑付。

  (十二)兑付公示。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将审核结果在官方网站公示5天。公示期间,如有举报投诉并经核查属不符合兑付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兑付培训券。

  (十三)兑付。

  兑付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按相关规定将培训券兑付资金拨入申请企业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五、监督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对培训券申领、发放、兑付等各环节严格实施管理,对企业申领资质和使用培训券组织员工参加技能培训过程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财政委、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加强对培训券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成功申领2017年度培训券但未使用兑付的企业,不得申领下一年度职业技能培训券。

  (四)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培训券资金的,根据有关规定追回骗取、套取培训券资金,并录入我市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申领培训券和其他技能培训类政府补贴。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执法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年6月19日

  (咨询电话:88123461,8395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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